贷款购车人须由销售商代为选择保险公司投保,这在汽车销售行业已成“行规”。然而,近日有4名购车人却因拒绝销售商代购保险另择保险公司投保,而被告上法庭。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购车人这一做法。
记者 郭颖 通讯员 李鸿光
2003年四五月间,本市的姚先生、段先生、沈先生和曹先生,先后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担保代购合同(合同期五年)》,约定由销售商代为投保车辆险。
4名购车人交了2003年度保险费人民币4220元至4810元不等,但该年度保险期满后,这4名购车人没有再向销售商支付2004年度的保险费。
去年4月30日,销售商代4名购车人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年度的车辆保险,可是,购车者拒绝交钱。今年3月,销售商将4名购车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代缴的保险费总计2万余元。
车主们却认为责任在汽车销售商。曹先生称,当时购车订合同时,没仔细看早就打印成文的合同,销售商也没作解释。销售商买好保险,也没将保单和保险证交给自己。沈先生则表示,按照合同,销售商为自己垫付保费,需要自己出具授权委托书,但销售商没有提供。姚先生称,销售商应在5年内向同一个保险公司续保,现销售商代买的保险险种、金额都变更了,选择了知名度小保费高的保险公司。段先生表示,销售商员工曾说可能变更保险公司,却未告诉自己应缴纳的保险费用,为避免车辆脱保,只得改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4名被告均指出销售商代购的保险费高于市场价。
法院认为,4名购车人在未经销售商同意下,自行购买保险,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但是,销售商变更保险公司却未及时告知购车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法院判决4名购车人共支付销售商1.8万余元,比原诉请减少了近2000元。
4起官司引出4大提醒
销售商指定保险公司替购车人代买保险,这已是汽车销售业的行规,其中,利用指定保险公司来获取一定的利润,也是行业公开的秘密。这4起官司再次提醒买卖双方需注意几点:
签订汽车贷款购买合同时,要详细了解合同文本的内容。销售商在制定贷款购车保险合同时,亦必须详细写明保险条款的内容。
销售商要合法赢利,不能通过变更保险公司,变相地提高车辆保险费金额,损害购车人的利益。
销售商投车险时,应向各保险公司发出竞标通知书,公开择取信誉高、赔付能力强的保险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对销售商的管理,要制定代办车险可收取手续费的规定,明码标价让购车人明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