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昨天,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一起全国罕见的江苏省首例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与两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各支付原告赔偿款100万元。原告为两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996年9月,丁先生和府先生从部队转业到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甲方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但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应认定服务期为被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因此,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由此给东航江苏公司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应当赔偿。
(殷文静 褚燕娟 张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