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颇受砚山县当地各族群众关注的“教师强奸幼女案”已有结果:原砚山县某村小学教师侬录朗已被砚山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被告人侬录朗,出生于砚山县者腊乡西崩村,系原砚山县干河乡某村小学教师。今年4月21日中午,在某村小学任教的被告人侬录朗饭后叫一年级女生权小花(1997年7月生,化名)、黄香(化名)、全艳(化名)送作业到其宿舍,交完作业后黄香、全艳被叫出,而后被告人把宿舍门关上,对权小花实施奸淫。黄、全两人长时间不见权小花出来,即撕开窗上的编织袋往里看后,即将情况告知了被害人的家人。被害人家人赶到学校后当即报警,被告人被现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侬录朗无视国家法律,与不满10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幼女身心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砚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于日前以被告人侬录朗犯强奸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强奸犯侬录朗已入监服刑。
记者手记 “教师性犯罪”不可忽视
这一案例再次显现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教师性犯罪”不可忽视!
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已相继发生了个别男教师奸淫女学生的一些恶性案件。为什么会屡屡出现此类恶性案件?我们的教育主管部门是否有些责任?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是否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在各种教师培训中,是否应把法律教育、道德教育、业务知识教育结合在一起同步进行?
期望“教师性犯罪”问题能真正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愿类似“教师奸淫幼女”的恶性案不再发生!
(蒋天灿 通讯员 沈昌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