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如果将收到的贿赂款项捐献给慈善事业,那么这笔钱财算不算非法的受贿款项呢?日前,原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一主任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定受贿罪成立。法院认为其中一笔20000元的贿款虽然全部捐作慈善用途,但其性质仍为受贿款。
甘某现年58岁,原系中国烟草总公司广东省公司(又称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烟草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于1997年至2004年间,甘某主要负责管理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参与公司有关工程的发包讨论、质量监督、进度款审核拨付、工程验收等工作。利用职务之便,他先后收受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多次贿赂,包括现金35000元、购物卡16000元、帝舵牌手表一只及价值5900多元的海尔彩电、燕窝、鱼翅等物品一批。
1997年底至1998年底,甘某在参与管理该公司林和东路综合楼装修工程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了承接该工程的香港某装修公司总经理林某的贿赂,其中有现金20000元。事后,甘某将这20000元全部捐给了公益事业。
这20000元成为了法庭辩论的焦点。辩护律师在开庭审讯过程中认为,甘某主观上不存在受贿及为行贿人谋利益的故意,此款项不能算受贿的违法所得。公诉人则坚持认为这是受贿款项。
经法院审理判定,甘某在收受贿赂后,受贿行为已完成。他以个人名义将钱用于公益事业,是个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律师在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故不予采纳。
因甘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判处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没收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6900元人民币及帝舵牌手表一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