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徐州电(记者王夕)徐州“8·10”警车撞人事故经快报报道后在徐州引起强烈反响。记者昨天获悉,该事故相关情况目前已经水落石出。据介绍,铜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队长荣某某因酒后驾车肇事,8月12日受到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辞退。负有领导责任的刑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据查,8月10日晚7时许,荣某某应其弟之约,驾驶一辆桑塔纳警车到市内一茶楼吃饭,席间饮了酒。当晚10时许,荣驾驶警车和朋友一起前往铜山县柳新镇看望生病的母亲。在行至徐州市建国西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大福源超市一女职工撞倒在地。泉山交巡警大队和120急救中心接到报案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勘查现场,并将伤者送到附近的医院治疗。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彻底查清事因,做好善后处理,并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公安干警队伍建设。徐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当即指示铜山县公安局迅速查明此事,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并配合做好伤者的救治工作。当晚,铜山县公安局连夜紧急成立工作小组,配合市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积极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专门组织人员到医院对伤者进行看望,安抚伤员,并在治疗费用上积极保障。
经调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事件,8月12日,铜山县公安局连夜召开党委会,按照市局党委的要求,对照《五条禁令》规定作出了严肃的处理。经事故处理部门初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交通事故,荣某某应当负主要责任。经医院初步诊断,被撞女职工为轻微脑震荡,右脚踝部位软组织挫伤、肿胀,未见骨折,目前恢复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