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目前许多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成了一句空话。针对当前许多超市、便利店等零售商任意拖欠供货商货款的行为,北京市商务局昨天向社会推出《北京商品购销合同》和《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一次对超市商品价格浮动、商品的退还、对账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商务局局长李昭透露,零售商占用供货商货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这导致双方之间频频发生纠纷。一般零售和供货商之间的账期定在2至3个月,但实际拖欠3至4个月很普遍。如果一个十几亿销售额的超市拖欠就可以占用四五亿的资金,一个100亿销售额的超市占用货款就可达十几个亿。如果零售商拿着欠款去作短期投资,一旦投资失败,银行停止贷款,超市就有可能面临倒闭。同时,超市如果拖欠货款,该种商品就会在超市里断货,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有消费者。目前有20%的供货商和零售商之间不签订合同,还有一些合同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
在《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文本中规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商家搞促销时不能单方虚抬价格再搞降价。针对过去使用的合同在对账时常对“账期”、“月结”等名词随意解释的现象,示范文本对“对账”、“对账日”、“结算”、“结算方式”等名词给予了准确定义。同时规定了供货商提供《商品对账单》,零售商逾期不予对账则视为对账目的确认。示范文本还对供货商交货和验收的流程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对代销类商品,明确了零售商在代销期间内的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正常损耗范围外的损失,规定由零售商来承担。(傅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