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57部队郑海峰读者:
你在来信中说,你团士官孟某在休假期间上街购物时,被7名不说明身份,也不出示证件和手续的人强行戴上手铐,押到一辆警车里,并带到镇派出所由所长审讯。所长说,一个被害人指证孟某为抢劫犯罪嫌疑人。后在查明孟某并没有作案时间后释放。其间,孟某多次声明其现役军人身份,但他们就是不理睬。你问:公安人员这样使用手铐对吗?现役军人犯罪应由什么机关侦查?
199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可见,公安机关是因被害人的指证,而把孟某作为犯罪重大嫌疑人而实行拘传,从而对其使用手铐。但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依据1998年5月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显然,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孟某的行为,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至于现役军人犯罪应由什么机关侦查的问题,涉及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分工。对此,上述规定第22条指出,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荀恒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