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哈尔滨市动力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哈尔滨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7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黑龙江省木兰县原副县长耿沩珉有期徒刑十年。
经检察机关侦查证实,2001年12月,耿沩珉在担任木兰县法院院长期间,以木兰县法院的名义向该县政府申请到法庭建设资金人民币50万元。2002年10月,耿沩珉调木兰县政府任副县长后,对该县县委书记赵某谎称其在为法院争取资金过程中,个人垫付不少费用,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骗取领导信任。赵某同意按该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规定处理。经该县招商引资办审查及副县长杜某批准,耿沩珉在明知法院法庭建设资金系国家计划内拨款、专款专用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木兰县法院予以核销自己花销的费用。2003年1月,该县法院将法庭建设专项资金中的9万元转入耿沩珉指定的木兰县利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耿沩珉指使该公司会计为木兰县法院出具一张假发票平账,将9万元据为己有。
2003年4月30日,木兰县法院又将法庭建设专项资金中的6万元,转入耿沩珉指定的木兰县木兰镇建设指挥部账户。耿沩珉指使该部会计王某串出现金,让杨某到王家取回6万元后交给自己。他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公务。
哈尔滨市动力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耿沩珉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后,耿沩珉以自己的行为符合招商引资政策,不构成贪污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经动力区法院重审认定,起诉书指控耿沩珉贪污6万元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确认,改判耿沩珉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后,动力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耿沩珉也提出上诉。哈尔滨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耿沩珉让杨某到会计王某处取6万元事后交给耿沩珉这一事实,不仅有耿沩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而且证人王某、杨某证言也均予以证实。耿沩珉在庭审中辩解,因杨某在其申请法庭建设资金中帮忙找过人,其中6万元作为奖励给了杨某,这一辩解已被杨某否认,也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据此,哈尔滨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耿沩珉贪污6万元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支持动力区检察院的抗诉。该市中级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抗诉有理,遂以耿沩珉贪污公款14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陈宝琨、程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