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酒楼爆炸,就餐民警惨遭毁容,法院判“祸主”赔偿198463多元,目前还有近17万元未兑现。但令伤者惊诧的是,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每月支付60元钱……
“法院给我开了一张可望而不可即的‘支票’——要花236年才能把近17万元的赔偿‘支票’全部兑现给我,我能活到两百多岁吗?我再次恳请法院把执行力度加大一点,不要让我等上两百多年!”昨日下午,阆中市公安局民警敬渊用残缺不全的手指,又一次拨通了执行法院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电话。
1999年7月21日晚,敬渊在一家酒楼吃饭遭遇天然气管道爆炸燃烧而被毁容,法院判“祸主”赔198463多元,目前还有近17万元未兑现。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每月向受害民警支付60元,这样算来,要236年才能把此案执行完结。自从今年初该执行方案实施以来,敬渊就不断地向四川省高院、南充市中院、西充县法院及本报、川报等单位反映他遭遇的“黑色幽默”,并向3个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事件
警察吃饭遭烧伤毁容
敬渊是阆中市公安局警察,长得高大、英俊。1999年1月,时年26岁的敬渊喜气洋洋的当起新郎,新娘也非常漂亮。谁知,结婚才半年,一场飞来的横祸就降临到他身上。
1999年7月21日晚,敬渊和同事杜春全及阆中市检察院民刑监督科科长刘星、阆中市建设局职工苟朝武(刘星的妹夫),到“茗香楼”酒楼某雅间吃晚饭。“茗香楼”是刘星的夫人安蓉租赁阆中市农业银行的房子开的酒楼,内有中餐及火锅。当晚7时55分,正在就餐时,苟朝武用打火机点香烟时,突然“砰——”的一声爆响,雅间内迅速燃起一团大火。敬渊、杜春全、刘星、苟朝武等4人均不同程度烧伤,敬渊成为一个火人,伤情尤为严重。杜春全、刘星、苟朝武伤情很轻,很快就痊愈了。
敬渊经几家医院治疗,仅医疗费就花去了12万余元。敬渊虽然保住了性命,但是,脸、手、脚都留下了永远的伤疤,还有两个手指被烧毁。后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其全身“火烫伤总面积40% ”,鉴定“属四级伤残,其面部及全身多处疤痕整形术的继续医疗费用估计约4万元左右”。
认定
酒楼老板负直接责任
对“茗香楼”酒楼爆炸燃烧一事,阆中市公安消防部门经调查认定:雅间天然气管道铜嘴关闭不严,缓慢漏气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发生爆炸燃烧……酒楼管理人员未将天然气管道铜嘴拧紧,造成漏气,酒楼老板安蓉负直接责任。
此后,阆中市公安消防部门在责任认定书中还特作说明:阆中市农业银行在出租合同中,没有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阆中市天然气公司对酒楼的燃气设施在未验收的情况下,就允许其投入使用,因此,二单位也该负间接责任。
有了这责任认定书,1999年11月,杜春全便将安蓉诉至阆中市法院(当时敬渊还在住院)。官司打得比较顺利, 2000年10月便进入了执行阶段。2001年上半年,南充市中级法院指定仪陇县法院将刘星夫妇一处价值10多万元的门面执行给杜春全。
索赔
法院判赔偿敬渊共20多万
2000年5月,出院后的敬渊向阆中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茗香楼” 业主安蓉、阆中市天然气公司、阆中市农业银行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69万元。
2000年9月,阆中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三方均不服,遂上诉到南充中院。2001年2月,南充中院撤销了阆中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阆中市法院重审。不久,敬渊向阆中市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2001年4月,阆中市法院下达了一份《通知书》,认为敬渊“请求先予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阆中市法院重审的判决结果与前次一样。敬渊依然不服,再次上诉到南充中院。2001年8月,南充中院根据敬渊的申请,对“茗香楼”中安蓉的全部财产进行了查封,查封裁定“查封期间,不允许转借变卖,营业正常进行”。
2001年9月,南充市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茗香楼” 业主安蓉向敬渊支付各项费用198463元,阆中市农业银行赔偿23718元,同意阆中天然气公司自愿承担1.5万元。
执行
敬渊两年半获赔仅3万元
阆中市天然气公司和阆中市农业银行按照南充中院的判决,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而在兑现“茗香楼” 业主安蓉应支付的198463元时,遭遇一波三折。
“刘星夫妇在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前,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将部分财产转移了!”敬渊对记者称。据调查,被烧伤的苟朝武(刘星的妹夫)在2001年7月与刘星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将一套面积为118平方米的住房及室内空调、彩电等家具抵赔给了苟朝武。敬渊称:“这是一种变相的转移财产的行为。”
由于刘星和安蓉系夫妻关系,敬渊向阆中法院提出了申请: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但阆中法院对“追加刘星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没有给予答复。
记者找到当时负责此案执行的法官刘杰,刘解释说,安蓉的财产基本上已经被执行给杜春全和抵偿给苟朝武了,加之申请人是阆中的公安民警,被申请人又是阆中本地检察官的家属,阆中法院执行很不便,法院经研究后决定移交执行此案。
2002年2月,南充中院下达将此案指定给仪陇县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4个月后,案子再次被南充市中院指定给南部县法院执行。
在此期间,敬渊在生活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只得找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经过努力,刘星分四次给他支付了1.1万元,这是事发两年以后。
南部县法院接手后,找评估机构对“茗香楼”的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 21万余元。经公开拍卖,“茗香楼”的 21万余元的财产仅卖出了2万元。
此时,敬渊一共从安蓉处得到近3万元赔偿,尚有近17万元“法律白条子”。焦急万分的敬渊多次找到南充中院。2004年2月,南充中院指定西充县法院执行此案。
申诉
西充法院每月执行60元钱
2004年2月10日,西充县法院恢复对此案的执行,并追加了刘星为被执行人。4月6日,西充县法院给阆中市财政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个月从刘星的工资中扣除400元支付给敬渊。2004年10月19日,敬渊得到了第一个400元,11月,敬渊得到了第二个400元。按此执行,赔偿要35年时间才能执行完毕,尽管如此,敬渊还是心满意足了。
可是,在2004年12月,敬渊只得到50元钱。2005年1月,敬渊得到70元钱,此后,敬渊每月得到60元钱。这样算来,要236年才能把余款执行完毕。对此,西充县法院一法官解释道,每月400元的执行决定下达后,刘星夫妇跑到法院反映,称他们一家生活困难,同时拿来两张证明,一张是2004年6月28日居委会为其开的有关安蓉下岗,全家靠刘星工资生活的证明,另一张是2004年6月30 日阆中市检察院为其出具的有关刘星工资仅747元的证明。法院请示南充中级法院后,决定每月执行60元。
探因
4个法院执行此案是为避“嫌”
“我们法院努了力,造成目前状况,主要是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欠佳。”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南充中院的观点。
“为何前后有4个法院来执行?”南充中院称:双方都是政法队伍的成员,阆中法院不便执行,中院就指定仪陇县法院执行。但仪陇法院院长是刘星的战友,南充中院于是将该案指定给南部法院。后来,南部法院院领导调整,新任院长是刘星的同学。南充中院于是指定西充县法院执行。
南充中院还称:法院正在尽最大可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可能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清查后,按照法律规定能直接执行的坚决予以执行。
“236年才能执行完毕”,对西充法院的如此执行,敬渊很生气。2005年2月,他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他认为,导致生效判决迟迟不能执行是因为阆中、西充、南部法院的过错及相互推诿造成的,故3个执行的法院应当承当国家赔偿责任。
2005年4月6日,南充中院裁定:超出诉讼时效,不予受理。5月10日,敬渊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复议申请。但直到昨天,敬渊还没得到省高院的任何答复。
律师观点一:法院应将几个案子合并审理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冯开煦认为:该案的关键过错在于阆中市法院。爆炸烧伤所涉及的当事人敬渊、杜春全、苟朝武等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又因同一原因被烧伤,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了保证所有受害人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法院应该将几个案子合并审理。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该案受害人完全符合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法院没有理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待法院审结并正式执行时,再按照判决及法院认可的和解协议,将被告可执行财产按比例分摊给不同的受害人。法院既然没有合并审理,自然也就没这样来办了。
律师观点二:这辈子还不完,下辈人可不还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廖丹律师认为,236年执结一案,确实罕见,颇失严肃,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廖丹律师称:债务人如一辈子还不轻债务,债务人的下一代人如不继承债务人的财产,下一代人就可不为上一代人还债。债权人的债权作为遗产是可以继承的。“问题是,继承的债权可能是一张白纸!”
(文/图 本报记者 汪仁洪 四川日报记者 李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