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8月17日电(记者彭冰)提供培训补贴、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税收,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加倍赔偿……《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日前经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这部将自9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为农民进城务工大开绿灯。
按照这部《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支付相当于被克扣或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用人单位还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规定》要求,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资金,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小额贷款,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予以资金扶持。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且只能收取工本费,其他费用自开业之日起免收1年。农民进城开办托儿所、婚姻介绍所、福利院等社区服务机构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
《规定》指出,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如果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可以办理常住户口。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土地被征用的,也可以办理常住户口。同时,与进城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亦可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