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市“110”将派巡逻车为在城区银行等金融单位一次性提取巨额现金的市民,提供在城区范围内护送服务。(《北京青年报》8月17日)
“110”为市民提取一次性巨额资金时,提供保驾护船任务,这的确能有效减少盗抢等恶性案件的发生,是利好的便民举措。但笔者同时认为,“110”护送巨款,超出了自己职责范围,凸现了角色错位。
“110”这个妇孺皆知的公安急救机构,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产品”,因为“110”最大的特点是有求必应。然而,一个尴尬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出来,“110”成了“万能行”,因而,从事非警务活动的情况十分普遍,本来已不足的警力又被大量的非警事务占用,由此影响了“110”正常功能的发挥。
其实,早在2003年4月,公安部就制定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这个规范性文件对“110”的接处警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看来,护送巨款并不是“110”的工作范围,显然是份外之事,非警物活动。“110”出警车担负的主要责任是维护社会治安,如果出警车过多地承担护送巨款的任务,势必会影响警车的出警效率。本来警力资源就不宽裕,如果在护送巨款的时候,该出警车负责范围内的其他地方要求出警,怎么办?
大家知道,法治社会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权责分明,职责一致。在法治国度里,作为政府机构,没有任何人有权利动用纳税人的血汗钱为少数人提供其职责范围之外的服务,同时,也没有义务为少数公众提供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万能服务。事实上,如果这样做,就违背了民众和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就会造成政府角色错位,滥用公权,从而会损害大多数公众的切身利益。
为百姓提供押送巨款任务,不是“110”的主业,而这项份外的“副业”——当然要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组成的“社会应急服务中心”之类的机构,由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成社会化的公共救助体系,来解决好,处理好,而不能由“110”来越俎代疱。
因此,“110”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认清自己的角色,不出现角色错位。因为,“110”的天职是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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