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春运涨价、妨碍景观、高速公路限速……这些事情都可能引发官司。记者近日获悉,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望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但也有学者提议,要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那么,如何定性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该怎样起诉?在这些关键问题尚未得到明确前,法律界人士表示,必须慎重确认公益诉讼,否则会引起官司满天飞的尴尬局面。
公益性质诉讼频发
发生在2001年的“紫金山观景台案”,至今引人深思。2001年,有关部门在紫金山兴建观景台,引起一片质疑声。当年10月,东南大学法律系老师顾大松和另一位老师,状告规划部门未依法行政,致使观景台建设破坏了紫金山自然风光。最后,在市民的反对声中,观景台终于遭到拆除。顾大松等人这才放弃了打官司。无独有偶,不久前北京圆明园因在湖底铺设防渗膜,也遭来一场大风波。甚至有市民欲以此举破坏环境为由打官司。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带有公益性质的官司时有发生。如“沪宁高速”因道路拓宽施工实行限速,但没有降低车辆通行费,被我市一律师告上法庭索赔8.3元;在北京,有市民因有线电视涨价起诉;在石家庄,有律师为“春运涨价”打官司……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这些官司只是带有公益性质而已,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
谁来当公益官司的原告?
那么,何为公益诉讼?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学术界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从原则上说,公益诉讼应以公共利益为诉讼标的的诉讼,而不应涉及个人的私权。因此,以个人权益受损起诉的,不是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公益诉讼难打。东南大学法律系老师顾大松对记者说,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共利益,当事人必须代表公众。可谁能代表公众呢?因缺乏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很难得到确认。据悉,当初顾大松为获得“紫金山观景台案”原告资格,颇费了一番心思。最终,他以自己拥有公园年卡,观景台的建造破坏其观赏风光为由,才得以起诉。而在“春运涨价”案、“高速公路限速”案中,当事人也都以个人利益受损为由起诉的。纯粹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尚未出现。
检方将成公益诉讼原告
原告资格难以确认,意味着公众权益受损事件诉讼无门。记者获悉,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近日透露,在受害人没有起诉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情况下,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显然确认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和公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其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最为妥当。他们分析认为,这类公益诉讼,将主要集中在排污、空气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上;此外,国有资产流失案也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不过,法律界人士表示,很多公益诉讼往往涉及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如果不能打“民告官”的公益官司,还是无法为公众权益维权。据悉,已有学者呼吁,要将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行政诉讼中。他们认为,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公众利益,担任“民告官”公益官司的原告。法律到底会如何定义公益诉讼?这是个值得期待的问题。对此,东南大学法律系老师顾大松表示,必须慎重定义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程序,否则人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造成官司满天飞的局面。实习生 王媛媛 曹斌 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