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8月20日电 (记者周梦榕、郭嘉轩)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2.8万余元,且有211.7万元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楚寅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现年61岁的孙楚寅在担任中共湖北省襄樊市委副书记、书记时,于1991年5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解决资金困难、调整职务和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美元、港币共计折合人民币102.8万余元;另外,孙楚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折合人民币211.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孙楚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孙楚寅对折合人民币211.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孙楚寅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判决:孙楚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的受贿赃款102.8万余元和来源不明财产21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