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宫伟 通讯员于绪芬】身为学校老师,却道德沦丧,利用补课之机对女学生进行猥亵,后被抓获归案。日前,检察机关经过严格依法审查,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 1年。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称,被告人张某,男,中专学历,原系本市某区小学英语教师,暂住该小学宿舍。 2005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利用给学生补习英语的时机,将该小学5年级学生莎莎(化名,女,1993年 6月生)骗至其宿舍,强行对莎莎进行搂抱,亲吻并摸阴部。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借给学生补课之机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遵从师德,为人师表,却猥亵儿童触犯法律,理应从重处罚,但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故依法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析案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 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出来而成为独立罪名的。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年龄所作的解释,“儿童”,是指不满 14周岁的人。未满 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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