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文化领域相关政策陆续出台
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文 / 本刊记者 戴廉 赵磊 白瀛 实习记者 段磊萍
“实际上,这三份文件,是对有关现行政策的重申和完善,体现了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针对近期文化领域三份文件引发的各种猜测,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日前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如是说。
从8月3日到8月8日,5天时间里,新华社先后受权播发了3份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中宣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与以往由文化领域各部门单独发布的文件不同,这3份文件或者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多部门联合发布,规格超出以往,因此,8月初新华社对这几份文件的播发引发了一些媒体的猜测。
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则表示,这3份文件均为“管理性文件”,之所以在8月初连续播发,是为了让社会更好地了解我国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和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管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研究员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分析指出,“对外,我国即将进入WTO后过渡期;对内,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这两点正是3份文件出台的大背景。”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陈少峰认为,过去我国在文化领域有不同的政策口径,此次3份文件“是从更高层面,统一对我国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进行了界定。”
与此同时,专家认为,此次出台的三个文件还体现出我国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内外有别”、“做大做强民族文化产业”的整体战略考虑。
给予非公有资本合法地位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明确指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陈少峰认为,这是我国首次从政策层面上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在文化领域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
我国加入WTO之后,给予民营企业“国民待遇”的呼声一直不断,张晓明认为,此次《决定》中的这一规定可谓对这一呼声的回应,“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我们首先要对内资开放”。
与此同时,《决定》也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明确提出了“鼓励与支持”、“允许、可以”和“禁止”三个层次。
“事实上,这几年,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很多,但是很多涉及到政策的问题无人敢作主。这个政策可以说是对原来的开放成果进行了一个总结。”陈少峰说。
这一分析得到了有关文化管理部门的证实。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在接受采访时对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给予了充分肯定。“经过近几年的发展,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渐成规模,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崭露头角,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丰富、活跃、繁荣了文化市场,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国有文化单位进一步转换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参与市场竞争。”
但这位官员也明确表示,在充分肯定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要看到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还需要进行规范和引导。这也是我们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之一。”他说。
他指出,第一,某些非公有资本投资行为有待规范,这中间有些是由于相关政策不明确、不透明造成的,有些则是由于政策需要适应形势做进一步调整。第二,不少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积极性很高,但对政策的了解并不是很清楚,对投资文化产业的风险认识不足。所以,应该通过政策性的规范使其清楚文化产业准入政策,规避风险。第三,现有民营企业小、散、滥现象突出,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使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基于此,《决定》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
陈少峰认为,“这些政策的出台也是对过去存在的模糊领域的说明,以及对一些不当行为的警告。”
重申WTO承诺
和《决定》中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鼓励与支持”、“允许、可以”和“禁止”三个层次有所不同,《意见》只对外资进入文化产业明确了“允许”和“禁止”两个事项。
另一份涉外文件——《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则从总体上对如何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提出了要求。比如,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年检制度,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准入证制度,同时对进口文化产品进行总量控制,加强对进口产品的内容审查,完善内容审查制度。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进口文化产品的相关管理部门。
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的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表示,这两份涉外文件原则上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相协调,同时体现了加强监管的精神。
他指出,“我国加入WTO时在文化领域实行有限开放政策,在书报刊分销服务、视听服务等方面作过一些承诺。三年多来,我国严格履行了这些承诺。但当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某些地方或部门出现了政策上的不协调,有些外资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变相进入未经允许的文化领域,突破了WTO承诺。”
“对这种情况必须加强管理,要严格按照WTO的承诺,对文化产品进口和引进外资工作进行规范。”他说。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被认为是两项涉外文件出台的重要目的。
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办法》和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的《意见》,均在第一段中开宗明义地提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制定文件的目的。
“在国际上,文化服务并未被纳入一般服务贸易范畴。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比如法国、加拿大以及欧盟都制订了文化保护的政策,法国还提出了‘文化例外’原则。在严格履行WTO承诺的同时,我们也要保护好国内的文化市场,坚守好文化阵地,确保国家文化安全。”有关文化管理部门某高级官员对《瞭望新闻周刊》说。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在对外文化贸易方面存在着巨大逆差。如在版权贸易领域,引进与输出比为10.3∶1;通过各种方式进口的美国电影多达几千部,能进入美国的中国电影却寥寥无几;音像制品进出口销售额比例为6∶1。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表示,通过本次出台的文件,“我们强调了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晓明认为,“对进口产品加强管理,对出口产品实行鼓励,是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一种战略。”
“欧盟、法国、加拿大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来限制其他国家文化资本的进入,特别是美国文化资本的进入。他们对电视台播出节目内容有所限制,对外国文化资本进入本国广电、出版领域也有严格的限制,所以这样一些限制总体上来讲是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及法。”
为弱质产业发展争取时间、空间
张晓明还认为,与限制文化产品的进口相关联,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鼓励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做大了产业才能安全”他说。
他认为,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文化产业是一个发展程度不够高的弱质型产业,产业本身不够强,适应产业发展的政策还不够完善,体制上也不能够很好地适应,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如果开放的速度过快,可能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文化体制转型过程中,对外开放的过程应保持合理有序的步骤,不宜走得过快,有些东西需要边开放边调整。这样,才有利于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张晓明说。
张晓明认为,“在限制外国文化产品进口的同时鼓励本国文化产业发展,这是一套系统的政策。”此次这三个文件的出台,“从政策的完整性来讲我觉得是一个不错的考虑”。“这将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争取一个好的发展空间。在一定时间内让我国文化产业有一个比较好的发展环境,使我国文化产业获取最大利益。”
以管理促进改革发展
“归根到底还是要把我们自己的文化产业做大。”张晓明说。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所副所长陈少峰也认为,“国家的文化安全最终在于自身文化的竞争力。”
在陈少峰看来,目前,我们采取的政策“既有防守也有进取。”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带有一些防守意味也是很正常的”,“因为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这个时候出台几个管理性文件,对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和产品进口管理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张晓明则认为,这三个文件,“对外实行新的文化产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对内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作为一个整体措施,应该对文化体制的改革有巨大的推进作用。”
有关文化管理部门官员说,“我们在改革当中始终重视处理好改革与管理的关系,改革的力度和管理的完善程度必须相适应,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并在有效的管理中为顺利推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提供制度保障。此次出台的三个文件,本身就是改革的成果,也符合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要求,必将对我国文化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这位官员还向《瞭望新闻周刊》透露,目前,开始于2003年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进入总结阶段,之后改革工作将在更大范围内推开。可以说,我国文化发展所需的良好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已经形成,我国文化建设必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