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汝州一起煤矿事故中,当地政府向各大媒体记者发放“封口费”。一时引发了记者争相领取工资的壮观景象。记者收受贿赂,屡见不鲜,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要从根本上遏制新闻腐败,法律介入是必不可少的。
一、 记者接受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 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从本条规定,不难看出,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记者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媒体从业人员大幅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打工的性质,连所谓的“事业编制”和正式的记者证都没有,像这种身份是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的。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认定记者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往也并未有关于记者索取、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的判例。
二、 受贿犯罪立法还需完善
除了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还规定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由于记者的身份特殊,也不能当然的从本条来推定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我国刑法中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两种犯罪都未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记者、医生、教师等。目前我国法律在这部分还存在着立法空白,在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不能认定记者收受贿赂有罪。
三、 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构成诈骗罪
汝州一起煤矿事故中,有一些人假冒记者领取“封口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表现形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应为500-2000元,因此,这些假冒记者如果领取了500元以上的“封口费”就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搜狐独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