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斌是前一段时间的时评话题,按时下时评的规则,一则带有独特价值的新闻出来后,报纸最好在第二天一早就能跟进,否则就过期了。如是,我现在再来谈余斌的话题岂不早过时了。
是有点过时。但我对时评又有自己的一点看评,既叫时评,就不免有时尚的色彩,甚至有许多时评已然沦为时尚。一个“潮流”来了,抓住它的一点新奇,迎合大众的一点口味,呈奇斗艳来上一番眩耀,然后就像蜂蝶朝下一个目标翩翩寻去。这里面不乏很多真知灼见,但也往往可能掩盖了深层中值得思索的东西。正是从这出发,我觉得余斌虽然前段时间说得很多,争得也很激烈,但仍有东西没说到,而且还是带着本质的。
余斌是什么人,大家都已知道,但为了下文叙述的方便,我还是简单交代一下,湖南某县级市副市长,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9.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但其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当余斌此事被披露,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时,舆论哗然,网民竟有60%多给予同情。何则?一曰现在大小贪官动辙几千万甚至上亿,他这简直不算一回事;二曰贪官们基本上都是花天酒地生活糜烂,而他在逃不出官场潜规则时独有一份良心。进而又开始争执他这样做到底算不算受贿。有法学专家出来解释,绝对是受贿,应将前后两种行为分开,人家给他行贿,是看重他的公权,而他也可能利用公权给对方或者自己谋取私利,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比扶贫效应量上更大的损失。
此说有理。这也是一个非常显明的道理。可就是这样一个道理,为什么会引起争执呢?可能会是对法的理解不透,也可能是情感取向代替理智判断,假如这样,则一个不能不令人忧虑的现象“诞生”了,我们普通善良的人民对官员们的道德要求或道德底线正在降低。还有,这个不算受贿的争执又是从何而来呢?此说正是出自余斌本人。他从事过纪检工作,同样对这个原本明显的道理不难理解,那他为什么还要这样说,是辩护中的“狡辩”,可能含有这种成份,但又不全是,而是这些年我们的一些“方针政策”的积淀,或者说是他从事纪检工作经验的积累。
为了让一些官员从官场潜规则中逃脱出来,我们不是曾正儿八经地设立过什么“581”帐户,即谐音的“我不要”的廉政帐户。官员实在磨不开,或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家人收了贿,可以将钱悄悄打入这个帐户,即算消了灾。一开始这么做,曾作为廉政创新大肆宣传,后来遭到舆论批评,而且收效也甚微,只好灰灰收场;还有,一个大窝案发生后,从工作全局来说,为了不至于全线崩溃,从挽救一些人来说,为了使一些受贿少的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们不是常常设立一个时限,只要在某个时刻前将钱交出,说明问题或者提供什么线索有立功表现,就可以既往不咎么(这种做法虽然是集中力量办“大事”,减少办案成本,但也可能使大鱼漏网,使小鱼侥幸,因而可能是地雷)?大家比较一下,余斌的做法和这两种做法在“结构”上是一致的,而且他比这两者还具有积极意义,与前者比,他主动用于了扶贫,不是被动地响应号召,与后者比,他是本着良心的自觉,不是被时势所逼。余斌的做法可能就有这些“曾有”的诱导,他的这个说法也可能正是这些现象的总结,而一般老百姓对此问题的模糊可能也有这层因素在内。这里,我的结论出来了,在强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今天,我们千万不能再去推行什么与法相悖离的经验或者创新,那样不仅可能误导一般的民众,也可能误导走在潜规则边沿时时面对诱惑的好官。
李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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