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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年08月23日10:08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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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处拆迁现场。 本报记者 张涛 摄
本报记者 谢晓冬 北京报道
“那天我刚到家,邻居就拿着报纸问我,是不是法院今后不受理拆迁官司了?”8月18日,最高法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在电话中笑着对记者说,“这完全是个误解”。
8月12日,媒体公开报道了最高法《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批复》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份《批复》是于今年7月4日经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该法官表示,这意味着全国法院今后不应再直接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拆迁纠纷,而应首先由主管房屋拆迁的行政机关进行裁决。
该法官进一步解释,社会上许多人就此以讹传讹,认为法院从此不再受理拆迁官司了。但其实法院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反悔的,以及未达成协议,拆迁人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情形,法院会分别作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进行受理。
“先予执行”式拆迁的争议
“该司法解释试图避免法院不适当介入拆迁民事纠纷。”长期受理拆迁类纠纷案件的京城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在此类案件中,一些法院往往以一纸“先予执行”裁定拆迁方对被拆迁人房屋可先行拆毁再作判决。
事实上,就在最高法《批复》通过两星期后的7月19日,广东省一起颇受关注的“华侨祖屋被毁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04年初,加拿大华侨黄梅侠因在祖屋拆迁补偿问题上与广州越秀区房管局未能达成协议,后者将黄梅侠告上法庭。
当年11月30日,基于法院的一纸“先予执行”裁定,黄梅侠在广州市越秀区大马站38号的房子被强行推倒。
12月1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黄梅侠与越秀区房管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办理有关产权补偿签证手续。被告不服,遂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在今年7月20日对该案的二审庭审过程做了详细报道,目前广州市中院尚未对该案作出最终判决。
“‘先予执行’类官司在拆迁官司中的比例不到10%,但引起的社会争议和关注度却往往高达90%以上。”王才亮说,其实最高法近年来对此类案件态度也十分明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曾在2004年12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
王才亮回忆,后来有人提问,“这个讲话是曹副院长的个人意见还是最高法的态度?”曹建明斩钉截铁地回答,这是最高法对此类案件的明确态度。
来自浙江高院的请示
为何最高法近年来对此类案件的态度鲜明,但相应的《批复》却一直到近日才出台?
最高法一位了解《批复》出台过程的法官表示,最高法有关拆迁的一个系统司法解释草案一直在形成之中,该草案试图对有关拆迁诉讼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解决方案。此次《批复》内容仅是就浙江省高院向最高法提交的一份请示的回应。
“去年6月中旬,我们向最高法做了口头请示。”8月19日,浙江省高法政策研究室主任徐友国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该请示的提出,缘于一位省政协委员所遭遇的拆迁官司”。
2004年4月,家住杭州西湖边上的一名周姓政协委员所住的地段面临拆迁,由于与拆迁公司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接受补偿安置条件,搬离拆迁地段。
这名委员认为,依据国家2001年实施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首先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法院不应该直接受理。然而管辖法院最终并未采纳该委员意见。
该委员随即向浙江省人大反映情况。浙江省人大接到该反映情况材料后,即转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张院长以及寿、包两位副院长先后批示要求我室尽快就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徐友国说,该室迅速组织人员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并于当年5月中旬到下级法院进行调研。
在调研中,徐友国等法官发现“一些基层和中级法院存在不少这种(直接受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民事拆迁纠纷)情况”,有些情形已引起了被拆迁人的强烈不满。
西湖边上的争论
在听取了下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后,徐友国等研究室人员又先后听取了本院立案、行政、民事等业务庭的意见。
“汇总来的意见,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依据1996年的司法解释,这种案件可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2001年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能受理。”徐友国说,两种对立的意见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双方不相上下,这让政策研究室的法官们颇有些为难。
踌躇之间,5月28日,徐友国在翻阅《人民法院报》时,发现了该报在5月22日的报道中,提到了江苏省高院针对此类案件的一个通知。
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江苏省高院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看到这个报道之后,我就给江苏省高院研究室打了个电话,让他们传真了一份《通知》给我。”徐友国说。
徐友国介绍,在参考了江苏的做法,并综合了各方面意见后,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得出了一个倾向性意见:即对此类情况不予受理。
研究室随即将研究结论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在听完汇报后,为谨慎起见,浙江省高院包副院长指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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