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王A、程某、王B、李某抢劫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王A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程某、王B、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2004年11月15日下午放学后,被告人王A、程
某伙同王B、李某将被害人王昆仑追赶至学校附近的一家烧鸡店的后院内,采取让其跪地、用木板击头、用铜丝勒脖等手段,并用语言相威胁,威逼王昆仑拿出50元现金。后由被告人王B、李某带王昆仑回家拿钱时,因王昆仑告知家长而未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A、程某、王B、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向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A、程某、王B、李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A、程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作用较大;被告人王B、李某系在校学生,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A、程某有期徒刑3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B、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王A和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A纠集程某,伙同王B、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受害人告知其亲属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四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犯罪情节和后果为一般,且在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对其行为均做了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故依照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偏重,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张永波 李斌防)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