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8月23日开始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与初次审议时的草案文本相比,修改后的草案在许多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汇报了有关修改情况。
修订1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草案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但对法院可否依股东申请通过司法程序解散公司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法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情况,规定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修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才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修订2 增加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规定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本法应当增加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和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的规定。
修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订3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原修订草案未作改动。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草案已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建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予适当降低。
修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修订4 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草案原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由公司章程规定。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从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法定代表人应由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担任。
修订意见: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修订5 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探索空间
草案原来规定,上市公司除设立监事会外,还要设立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有交叉,法律不宜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两套监督机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规定的上市公司设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多层监督关系加以梳理,避免监督层次过多,职责不清,影响监督效果和公司决策、运行的效率。
修订意见: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