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称未耽误学生课程,并拒绝法院调解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因学校不给其补落下的89节课程,初二学生和某将海淀实验中学告上法庭,以每节课50元计算,向学校索赔4450元。昨日在法庭上双方就事实认定各执一词。
原告代理律师赵兰兰称,2003年和某因与同学“打招呼手劲儿过重”被学校认定为打架,受到了处分,次年2月16日新学期开始,但学校不接收和某,直至25日,在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之后,和某才得以进课堂,此次停课7天,落下56节;2004年4月,和某眼镜被同学弄坏,和某让其赔偿150元,后学生家长到校反映眼镜价格不值150元,和某受到了校方的严重警告及停课4天,这次落下了22节,另有其他原因导致落课11节。
校方代理律师魏贵勤认为,对方所说的大部分不是事实。他说,和某2003年9月9日起到2004年2月23日未在海淀实验中学读书,所以不存在学校耽误他课程一说。
魏贵勤称,一个初中学生在受义务教育时一般不会给予处分,但和某检查上说眼镜是自己弄坏的却让同学赔,且和某犯的错误远不止这些。
和某母亲听到这些很激动,她说自己带着孩子多次和学校协商过补课的事情,但学校不同意。
校方还认为,物价部门没有规定一节课定价50元,学生的索赔没有依据。
由于校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