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性骚扰场合界定还需研究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二审。考虑到女性遭受性骚扰并不仅限于工作场所等,草案对具体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内容,并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草案建议稿起草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表示,作为全国性的基本法,该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些细化措施,有待进一步的解释进行规范。
据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时,反性骚扰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一审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二审草案规定中,只确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女性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对于性骚扰的场所未做规定。
性骚扰相关解释待细化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提出,考虑到性骚扰是否限于工作场所,用人单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情况都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而本法需要规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济渠道和实施性骚扰具体行为的法律责任。所以,经研究后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
同时,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人仍需注意举证责任
参与草案建议稿起草的法学专家杨大文也表示,将反对性骚扰纳入法律中,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他说,在关于性骚扰这一规定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首先,其界定范围不能太宽泛,比如对性骚扰侵害者的行为是语言还是动作等侵犯,需要进一步明确化;其次,骚扰行为的主体应明确,至少应该有年龄上的界定。
他还认为,在一些骚扰中,存在一些强势群体利用各种便利,对弱势群体进行骚扰,比如老师对学生、监护对象对被监护人等。为此,对这种存在加重情节的行为,应该在处理上更为严厉。
此外,对受害人而言,举证责任依然是需要注意的。至于目前性骚扰中,受害方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杨大文表示,这是适用法律的问题。同时,在此类行为中,女性要注意自我防范。
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巫昌祯表示,该法律有三方面特点:男女平等明确写进法律;对妇女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方面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化的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