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笔录下龌龊对话,六旬外科医生涉嫌强奸遭刑拘
“董医生又犯错了。”连日来,在六合人民医院,一些医护人员在私下里悄悄地议论着。
董医生今年60多岁,是该医院的外科副主任医师。近2个多星期以来,有关董医生的“绯闻”在医院内已不是秘密:董涉嫌强奸女病人被六合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但发生这样的事在医院的工作人员看来并不惊讶,因为董医生已不是第一次犯这样的“错”了。
诊室里遭到麻醉污辱
昨天,作为受害者的丈夫,小伍鼓起勇气,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小伍的老婆叫小兰,36岁。今年7月17日,小兰下腹疼痛,来到六合区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阑尾炎。
7月26日上午,小兰独自一人来到六合医院进行复查,接待她的就是外一科副主任医师董某。作了一番简单的检查后,他说:“你的阑尾炎已经好了,但腹部有硬块,我怀疑是妇科病,你去做个B超检查一下。”
当天下午3点多,小兰拿着B超诊断书来找董医生,董看了后说没什么大问题,是尿路感染,子宫附件有点发炎。然后他对小兰说:“凭我40多年的从医经验,你这种病不需要打针吃药,我帮你通一通就好了。”
随即,董某让小兰躺在了诊察床上,还特意去关了门诊室的门。既然是妇科检查,当然得脱了裤子,面对这么一个陌生男人,小兰有点害羞,但最后还是顺从了医生,把裤子和内裤从一条腿上褪了下来。
躺在床上的小兰看见董医生用一个钳子夹了一朵棉球,蘸了点药水后,往她的下身捅,当初还感觉清凉清凉的,但不久,下身便有点麻木,头也晕乎乎的,对自己的身体有点作不了主了。不过,她还是能感觉到这个老医生用手在做不轨的动作。
这种行径大约经历了半个多小时,突然,董某回到他的办公桌边上去了,半响没有动静,小兰挣扎着起床,看见这个医生正在吞一颗药丸。
董某见小兰起身,赶紧按她下去,说:“你等等,我有点阳痿,20分钟后就行,我等会再帮你检查。”
小兰一听,很快穿上裤子回去了。
录音笔录下龌龊对话
回去后,小兰一夜没有睡着。而当时的小伍还出差在外。第二天大清早,小兰就打电话给丈夫,述说了经过。小伍回来后,又带老婆到六合医院去检查了一下,这回是其他医生检查的,都说小兰的身体很好,没有什么大的毛病。经过这一次诊断,夫妻俩终于确认:这个姓董的医生明显是侮辱了小兰。气愤之余,夫妻俩决定去商店买一个录音笔,争取把证据录下来,好去控告他。
7月31日下午,小兰和丈夫再一次去了医院,专门挂了董某的门诊号。小兰进门的时候,录音笔已经进入工作状态(节选)———
女:我来找你的,身体还是不舒服,我怀疑还是阑尾。
男:100%不是阑尾。我保证帮你看好。
女:那天检查中你用什么东西往我身上涂啊?
男:消毒药水。
女:回家后,我想想看的是阑尾,你怎么帮我下身检查呢?
男:……(沉默)
女:你那天怎么帮我检查那么长时间?
男:……(沉默)
女:回家后,我感到身体很不舒服。
男:不管有什么事情,我负责到底。
女:你看病的方法不对。
男:……(沉默)
女:你这样检查不会把病传染给我吧?要是得了那种病怎么办?我孩子还小。
男:我保证没有艾滋病,性病。我们都要做检查的。
女:你帮人看病,吃药干什么?那天你为什么吃药?
男:我昏得了,我当时昏得了。
女:我已经被你强奸了,你还承认?我不要什么补偿。
男:……(沉默)
女:那是什么药?那是什么药?
男:男人吃的那个药。
女:你那天下午强奸了我,你作为一个医生是不道德的。
男:……(沉默)
女:你要对你对那天下午的所作所为负责。
女:你想想看,你那天怎么能叫我衣服脱光了检查呢?
男:我糊涂唉。
老医生涉嫌强奸被拘
录音算是录到了,但这能不能作为控告董某的证据?夫妻俩找到了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最终委托该所的律师李小冰和骆茂荣来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主张。李、骆两位律师认为,董某的行为涉嫌强奸未遂,而且偷录的这一证据很好地证明了董某的行为。
前天下午,记者从六合区城中派出所了解到,董医生目前仍被该所刑事拘留。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进一步证实,董某于8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名,被城中派出所刑事拘留。8月21日,城中派出所又对董某的刑拘期限申请延长了一个星期。“由于此案比较复杂,若要最终定性还需进一步核实。”六合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但对具体案情不予透露。目前当地公安部门正加紧对此案的侦查。
正积极配合公安调查
六合人民医院孙军副院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不过,出言十分谨慎。“这件事情医院方并没接到病人本人、家属以及董某的任何报告,所以院方并不清楚,只知道派出所是以涉嫌强奸的名义将董某带走的。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此事,等事件最终定性之后,一定会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
“我们已经开始开展拒收红包这样的医德教育,哪想到还会有这样没有职业道德,而且品行低下的医生啊!”该院的医护人员表示,“这是整个医疗界的耻辱。做出这样的事简直是禽兽!”
小兰的录音证据合法
小兰私自录下的录音能作为证据状告董某呢?对此,快报专门请教了相关律师。
律师分析认为,取证分民事领域取证和刑事领域取证两种:
在民事领域中,对于非法取证的定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在刑事案件中,取证的责任在于侦查部门,但被害人和证人有协助和提供线索的义务。
在本案中,小兰通过谈话诱导董某还原当时犯罪事实的情形,并加以录音进行固定,是在没有强迫威胁董某的状态下进行的,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取证是正当的,合法的,也为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提供了方便,同时降低了刑事被告翻供抵赖的可能性。
王律师说,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份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如擅自安装窃听器到他人居所)取得的证据外,其它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改变了以往录音录像取证需经对方同意为合法取证的前提的限制,这就大大缩小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从而鼓励当事人利用合法手段固定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使录音录像成为法庭质证对象的机会大大增加。
(快报记者朱俊骏吴宏实习生谢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