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财产保全错误应赔偿案外人损失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今后,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老百姓平常打的民事官司中,有可能会出现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家、人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为此,权利人申请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这种强制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条规定确立了当事人申请错误应当赔偿的原则。但在很多地方的审判实践中,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各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标准并不统一,往往是只有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而案外人没有这种请求权的情况,以至于案外人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却无法得到相应赔偿。对此,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民事诉讼法》第96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