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顾客试吃了3颗瓜子后没有购买,3名超市保安把顾客带到办公室“解决问题”。顾客不从,保安竟拳脚相向,用脚猛踩顾客肚子致其空肠断裂重伤。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定三保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入狱三至四年,赔偿受害者10万余元,超市老板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曹某、蒋某都是天河区沙河横马路“惠民城货仓商场”(以下简称惠民商场)雇用的防损人员和保安。今年2月1日下午4时许,顾客阿伟(化名)因试吃瓜子不买,与李某、曹某、蒋某及另一超市工作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
李某、曹某、蒋某三人合力强行将阿伟拖往位于二楼的办公室,在拖拉途中相继对其进行殴打,李某用脚踩伤了阿伟的肚子。事后经法医鉴定,阿伟因受钝性暴力作用,腹部损伤致空肠断裂,属八级伤残。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曹某、蒋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用脚踩伤了被害人的肚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曹某、蒋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分别判处曹某、蒋某有期徒刑3年。三人赔偿阿伟109908.59元
而李某、曹某、蒋某均是田某的雇员,李某、曹某、蒋某在工作过程中以“维护”田某经营的惠民商场的利益为名,致被害人损伤,其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活动,作为雇主的田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 通讯员 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