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饷”之第1类人
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
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辞退。
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未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吃空饷”之第2类人
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
对单位已批准的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人员,分别按以下意见处理: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党群机关工作者,下同)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已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的人员,由单位按规定限期进行纠正和整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创办、领办企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3年创办、领办企业期间,单位按规定与本人签订合同,双方明确创办和领办企业时间、工资待遇、考核、期满后的工作安排等事项。3年期满后,合同约定可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在合同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因此,此前经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单位通知期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其余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吃空饷”之第3类人
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在此文件出台之前,已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今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非经组织选派,一律不得离岗学习。
事业单位人员。在此文件出台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离岗学习,经单位批准并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办理。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但双方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应及时与本人补签合同,按规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资待遇、学习期限、考核及学习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本人不愿补签合同的,由单位通知期限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辞职(聘);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原单位工作,又不提出辞职(聘)的,按旷工处理。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吃空饷”之第4类人
虚报、多领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人大常委、政协委员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按规定补办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不符合延长退休年龄规定的,单位立即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对休病假但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及时纠正并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对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应该降低、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单位要及时降低、停发工资或离退休费,并不得违反规定调资。
对不应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不应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核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独生子女费。对因各种原因多领、冒领的工资、津贴、补贴(助)或离退休费,原则上应由单位予以追缴,并及时上缴财政。
“吃空饷”之第5类人
领取养老金人员
发现社保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保待遇的,社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退休人员死亡,立即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发放。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定期上门走访,了解健康情况,提供便利服务。
“吃空饷”之第6类人
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低保金人员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低保金等问题,分别按相关规定处理。被虚报冒领、挪用、截留、私分的抚恤补助经费,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对其中清理出来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改现在每月定补为一年或半年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总额可不减少。 记者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