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寂的301国道在越过海林市横道河子镇时突然变得热闹起来,路边饭店林立,往来车辆素有在此“歇脚”、“打尖”的习惯。
路边饭店出售“老虎肉”
7月17日中午时分,记者一行途径横道河子镇,在紧挨301国道的一家筋饼店吃饭时,老板向记者推荐老虎肉,起初以为老板只为逗顾客一乐,可后来从老板严肃而诚恳的表情发觉对方说的并非是玩笑。
该筋饼店老板称,虎肉7000元一公斤,来源是距饭店不足一公里的国家东北虎繁育基地——横道河子东北虎林园。
8月11日10时,记者一行三人再次来到这家筋饼店,见来了客人,一女服务员热情相迎。
记者:“你这儿都有哪些野味啊?”
服务员(操着南方口音):“啥都有,您想吃什么?有鹿肉、野猪肉、飞龙、野鸡。”
记者(压低声音):“有老虎肉吗?”
服务员:“哎呀,老板没在家,没处弄去。”
见记者要走,女服务员连忙说:“没事,老板不在也弄得着。”边说边到柜台打电话。
女服务员回到记者三人的包间后,问:“来多少?”
记者:“多少钱一盘?”
服务员:“600(元)。”
记者:“是新鲜的吗?”
服务员:“都是冻的,保新鲜。”
记者:“一斤多少钱?”
服务员:“3500(元),不讲价。”
记者嫌虎肉太贵,借故离开。“别人家贵贱你买不着!”记者身后传来女服务员不满的声音。
辣爆虎肉称“山猫肉”
经人指点,记者一行三人于11日10时30分到达“虎园饭店”。“虎园饭店”是横道河子东北虎林园大门一侧的一个三层楼的饭店,名为“虎福楼饭庄”。跳过饭店一楼的窗子就可直接进入虎园。
在饭店前厅,一位负责人模样的年轻女士接待了记者。说明来意后,年轻女士称该店虎肉800元一盘,不讲价。
记者说:“别人家才600,你这咋这么贵?”
“600的你敢吃吗?”年轻女士反问,“他们能买得到真虎肉吗?都是骗人的!”怕记者不信,年轻女士又补充说:“我家的我敢保(真),不信你可以拿去随便化验!”
当记者问为什么要做成“辣爆虎肉”时,饭店人员说虎肉有一股骚味,其他的烹饪方法很难去掉这股骚味。
记者推说要请的那位客人晚上才能到,于是将午宴改成了晚宴。
18时,“姗姗来迟”的本报另两名记者与先期赶到的三名记者在虎福楼饭店雅间落座。
服务员向众人推荐喝虎骨酒,称精装的600元钱一瓶,打折后550元,普通的150元。记者让服务员将两样酒各拿来一瓶看看再说。记者看到,服务员端上来的两瓶酒不仅包装不同,酒的颜色也不同,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只标注着“壮骨酒”三个大字,大字下方印了一行小字:“横道河子东北虎林园”。记者“嫌贵”,将酒退掉。
待尖椒干豆腐、葱炒笨鸡蛋一类的菜上完后,服务员隆重地报出了本席主打菜——“山猫肉”。
“不说是老虎肉吗?”记者佯装不解。
“我们这儿不让这么报菜名。”服务员说。
“不这么报菜名我们这顿饭不白请了,钱不白花了吗?”
见记者着急的样子,服务员忙说,“这(菜)就是我们虎园里养的老虎(肉)……”
“老虎肉”闻起来有一股骚味。或许是记者们太“胆小”了,大家都没有吃。
饭店自称“取肉有道”
“为什么你家就能弄到真的老虎肉,别人家就不能?”“怎么能证明你家的虎肉是真的?”吃饭前,记者与虎福楼的服务员进行了交流。
“当然是有关系的啦!” 服务员说,“我们老板和场长关系好,场长只供应我们家。”
服务员所说的“场长”的“场”是指“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饲养场”,它与“横道河子东北虎林园”是一个单位。据了解,这家“虎福楼饭庄”也是饲养场办的企业承包给了个人。
横道河子虎园地区附近的老百姓对在当地能吃到老虎肉的说法并不奇怪。
镇内一家饭店的老板对记者说,如果虎园里有人(指有关系、有门路),500元钱就能买到一斤老虎肉。拉记者的出租车司机也说,他借乘客吃饭的光吃过虎肉。得知记者一行要吃虎肉,出租车司机还主动打电话帮忙联系,并转告记者说,“现在肉紧缺,少于3500元一斤买不到。”
真假虎肉暂时难以鉴定
关于横道河子饭店里卖的虎肉是真是假,在当地说法也不一致。
有知情人对记者说:“那虎肉都是假的,你们吃的都是用虎尿泡过的牛肉。”
还有人信誓旦旦地说:“真的,绝对是真的,我托‘硬实人’买过。”
那么,饭店里出售的虎肉到底是真是假呢?
近日,记者将一块未烹制的“虎肉”拿到东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动物科学院找有关专家求证,专家们吃惊地说:“怎么可能吃虎肉?我们还从来没有鉴定过老虎肉这一肉种。”
东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高主任告诉记者,由于目前学校现有资料库还没有掌握东北虎的基因族谱,因此如果想通过DNA马上鉴定出是否是老虎肉,暂时还有一定困难。不过,如果有必要,他们可以作为一个研究课题进行研究、实验,过一段时间就能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新闻背景
贩卖虎肉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