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柳城县一民政办主任罗某在任职期间,先后两次将6万多元“发放”给自己的亲属,柳城县法院判定罗无罪,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罗“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日前,柳州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有误,依法提起了抗诉。
罗某原是柳城县太平镇的民政办主任。2000年,他在任职期间,先后两次将民政办的6万多元“发放”给自己的亲属,其中5万元供亲戚做生意,1万多元供其妻和他人用于种植。2003年7月26日,罗某将两笔款项归还民政部门时,他早已不是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柳城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柳城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与当地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产生了分歧。法院认为,罗将民政办的5万元钱借给亲戚做生意的行为,不是“发放扶贫款”而是“贷款”。当时,罗担任民政办主任,具有发放贷款的职权,发放的贷款时还和借款人签定了借款格式合同,借款人交纳了相应的管理和劳务费用,借贷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罗某在发放贷款时,审批手续不尽完善,但是,罗某没有虚构他人姓名,是他的亲戚借款做生意,不属于罗某挪用的公款。对于另一笔数额1万多元的款项,法院虽然认定是扶贫款,但是2001年该款归还到罗某手中时,罗已经不是当地民政办的工作人员,他不再有收回扶贫款的义务,他和妻子用此款买地皮建私房,事后才归还给民政办,应视为逾期还款,不是挪用公款。今年5月,柳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罗某无罪。
对此,柳城县检察院依法审查该案,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上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中,一审法院认定罗某在该案中发放的第一笔款项5万元,不是“扶贫款”而是“贷款”是不正确的,本案收集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该款项是“扶贫款”。罗作为太平镇民政办主任,对扶贫款的发放只具有调查、审核等职权,但是他擅自发放,将扶贫款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罗明知亲属不符合发放条件,但仍以“种植”等名义与亲属签下了借款合同,还挪用其中一笔款项建私房,显然是欺骗政府挪用公款的行为。为此,柳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得到了柳州市检察院的支持。
日前,柳州市检察机关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要求法院对“罗某无罪”的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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