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复会在即,伊朗与欧盟之间的核谈判再度中断,风起云涌的核危机背后埋藏着什么样的伦理之争和政治博弈:有没有权利发展核武器?为什么要发展核武器?凭什么要放弃核武器?能不能防止核武器扩散?如何化解核危机?
核危机 美国的三种选择
主持人:朝核问题、伊核问题以及先前的伊拉克和利比亚核问题,都与美国有关。是否可以这样说,美国比任何其他国家都要更加关注核问题?
沈丁立:确实如此,原因有三方面。其一,作为核武器国家,美国不希望被其他核武器国家所威慑,作为对外采取军事行动最多的国家,美国绝不希望自己的对外行动自由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所制约。其二,美国有着超强的常规战争能力,然而敌对方的核武能力却会有助于缩小对方同美国的军事差距,这是美国十分忌讳的。其三,作为超级大国,美国将从塑造一个防止和逆转核武器扩散的国际秩序中获益。
主持人:如果朝伊继续目前的强硬立场,美国能够采取何种措施而不致使“问题”变成“危机”?
沈丁立:美国将有三种政策选择。一是继续与伊朝强硬对话,但不动用武力,其结果是目前的两个核僵局无法打破,朝鲜将扩大其核武能力,而伊朗铀浓缩能力得到加强,并将掌握浓缩铀。这个局面,随着时间拖延对美国是十分不利的。
选择二是美国作出妥协,不仅接受伊朗发展民用核能,而且允许伊朗进行铀浓缩,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甚至伊朗国内的反对派合作,严密监视伊朗的核活动,确保伊朗不在短时间内迅速转化其核能力为军用服务。对朝鲜,美国也可考虑进行战略交换,通过安全承诺、经济和能源合作、以及允许保留有限的民用核活动,寻求朝鲜放弃核武器,并接受国际核查。
选择三则是走向军事对抗,但在政治上这种做法目前缺乏可行性,在美国政策辩论中尚未占上风。
拥核的效应
主持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从1970年生效至今,逐渐获得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包括伊朗在内的188个国家已经加入条约。但是,朝鲜却先签后拒,另外还有几个国家则迄今未签。这到底是为什么?
沈丁立:当今世界主要有四个国家游离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外,它们是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朝鲜,其中朝鲜是在加入后又于2003年初退出的,而另三个国家从未加入过。这四国拒绝放弃发展核武器的选择,根本原因还是为了国家安全的考虑。取得核武器有助于振奋国民人心,有利于执政党威望的提高,有利于国力强盛,无论是美国还是当年的苏联,都是这样。
核武器给其拥有国带来的最大益处,是对潜在的敌对国可能发动损害己方核心利益的行为实施威慑,而不是保障一项侵略行为的成功。对于上述的印巴以朝四国,它们面对外部安全压力而寻求核武,无一例外地是为了解决各自的国家安全问题。对于它们,无论发展核武能否提升它们的国力,自己拥有核武及其威慑力,总要比以放弃核武发展来换取空洞的安全保证,要来得更加实在可行。
本期嘉宾: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沈丁立
弃核六动因
主持人:既然核武器作用这么大,为何许多国家还是要放弃核计划?
沈丁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承诺放弃核武器发展,这其中有六方面原因。
首先,一部分国家(如新西兰、墨西哥等)持强烈反对核武器立场,因而不会去发展核武器。
其次,相当多的国家因受国际社会防止核武器扩散规范的制约和压力,即使它们具有发展核武的技术能力,它们还是决定放弃发展核武。
第三,不少国家(包括持中立立场的瑞士)并不感觉已经面临非要发展核武的安全压力,因此没有考虑发展核武。
第四,即使在今天,发展核武还是超出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工业技术能力,所以有些国家对核武器是敢想但不能为。
第五,另有一部分国家与地区(如北约国家和日韩等)与有核武器国家结成一定形式的军事同盟,受到所谓“核保护伞”保护,因此不再有必要甚至不被允许发展独立的核武力量。
最后,根据现在的防扩散机制,放弃核武发展能换取民用核能技术合作的益处,这也成了相应的弃核动因。
核权利 “偷吃禁果”的不同后果
●为和平目的发展核技术,这是国际法赋予所有主权国家的权利。
●所有国家都被要求不通过任何手段扩散核武,所有非核武国家都被要求不通过任何手段取得核武。
●美国不允许朝鲜和伊朗使用这种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是出于深刻的不信任感。
●美国在防扩散的实践上长期采用双重甚至多重标准,损害了它所提倡的“核不扩散”准则的严肃和有效性。
主持人:作为主权国家,朝鲜或者伊朗究竟有没有为和平目的发展核技术的权利?
沈丁立:当然有。这是国际法赋予所有主权国家的权利。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确实看到像伊拉克这样的个别国家以发展民用核能为掩护,秘密发展军用核计划,试图暗中发展核武器。但即便如此,伊拉克仍有权利发展民用核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第四条规定,“为和平用途而推进核能的研究、生产和使用是全体缔约国不可割让的权利”。应该说,即使某国拒绝放弃发展核武,拒绝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甚至发展了核武器,它仍然有权发展民用核能。现今的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在发展核武器的前后,发展了民用核能计划,它们的行为也均非违法。从这个角度讲,朝鲜和伊朗作为主权国家为和平目的发展民用核技术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我们注意到,世界上存在着一个“核供应国集团”,它的成员是有核技术出口能力的国家。这个组织要求成员国在对外出口民用核技术时,对进口国提出“全面安全保障”的先决条件,从而在事实上拒绝向不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提供民用核技术合作,但这不改变即使是发展核武器的国家仍然有权发展民用核技术的基本国际法。
主持人:但美国并不情愿这两个国家拥有这种权利,认为两国真正目的是要通过发展民用核技术来达到发展核武器的最终目的,况且朝鲜已经宣布拥有核武器。在您看来,美国的这一立场有何法理依据?
沈丁立:美国并未明确表示过这两个国家没有发展民用核能的权利,虽然出于对这两个国家发展核武的担心,美国不认为这两个国家应该运用这种权利。换言之,在处理与它们的双边关系时,美国不允许朝鲜和伊朗使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自然,美国的做法有霸道成分。
美国的考虑是,核能具有两用性,过去伊拉克曾经欺骗国际社会,一边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成员承诺不发展核武,另一边却屡次暗中秘密推动核武发展计划。美国怀疑朝鲜在2003年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之前,也曾违约发展核武,因此迄今在关于朝核问题的六方会谈中,美国要求朝鲜放弃民用核能开发,以使朝鲜在放弃核武器后彻底失去将来可能秘密推行核计划民转军的任何机会。美国对伊朗也存有深刻的不信任。美国认为伊朗长期以来具有核武野心,不然油气资源丰富的伊朗没必要开发核能。伊朗虽然有权利为和平利用核能从事铀浓缩工作,但是伊朗过去秘密研发铀浓缩设施却不及时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申报它的核活动,也拒绝讲清它所获得的用于浓缩的高速离心机的来源。
主持人:数年前印度和巴基斯坦相继进行了一系列核爆试验。事后美国对这两个国家虽然采取了一些制裁措施,但所有制裁现已取消。而今年美国还与印度签订了范围广泛的民用核技术合作协议。由此便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是否有些无核国家可以发展核武器——虽然不免在最初阶段受到一些制裁——而另一些国家是绝对不能拥有核武器的?
沈丁立:在理论上,国际法允许除伊拉克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有权发展核武,但与此同时,所有国家都被要求不通过任何手段扩散核武,所有非核武国家都被要求不通过任何手段取得核武。然而,核不扩散在国际法上不具强制性,它由各国视国家利益综合考量决定是否自愿接受。
在实际上,希望发展核武的国家不仅包括美国的对手,也包括美国的盟邦,而美国虽不能接受“邪恶”国家扩散核武,但对友邦经由扩散掌握核武却远非厌恶。譬如,以色列掌握核武早为地球人都知道,美国对此虽不乐意,但尚可容忍。韩国在历史上曾发展过核武,美国则直接干涉将其制止,而未施以制裁。对于印度发展核武,美国反感的原因是这将加剧南亚核竞赛,美国因此施以制裁,但美国并不认为一个“民主印度”得到核武就给美国带来直接威胁。相反,对伊朗、伊拉克、朝鲜、利比亚等国发展核武,美国却绝对不能接受。对巴基斯坦取得核武,美国对巴基斯坦是否具有能力维持其核武器的安全与可靠,甚感疑惑。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防扩散的实践上长期采用双重甚至多重标准,纵容保护以色列的核武存在,这就损害了它所提倡的“核不扩散”准则的严肃和有效性。
核不扩散 会有第五个国家突破吗?
主持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一方面要求无核国家不得谋求发展核武器,另一方面也要求有核国家停止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而我们却看到,朝鲜为了发展核武而退出条约,而美国也为了发展导弹防御系统退出了《反弹道导弹条约》。这不能不使人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前景感到忧虑,您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沈丁立:《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要求非核武器国家永远不发展核武器,就其本质来讲是歧视性的,国际关系中任何歧视性的制度都是不能持久的,这项条约问世以来的35年来,先后已经有四个国家突破了条约。
要使不扩散核武器的准则行之有效,人类社会就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持续有效地裁减核武器,以平衡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间的公平性;二,创造合作安全环境,不将威胁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手段;三,在制度上杜绝核武技术的扩散。
然而现实难使我们乐观。美俄双边核裁军已失去持续性势头,多边核裁军从未摆上国际政治日程。非但如此,有些有核武器国家还在加紧新型“可用”核武器的研发,这使核武国家说教防扩散更显自私。同样,由于国际社会的强权现象,由于合作安全远未进入制度安排,没有安全感的国家不可能不认为发展核武能力是它们可以考虑的反应。鉴于核能的两用性,在技术上彻底杜绝相关技术的扩散,根本是不可能的。以上因素表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面临严重挑战,前景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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