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8月26日电(袁彩君、余义勇)四川省公安厅警卫局原局长李京陵为个体商人办理警车牌照,并派警卫干部带枪提供人身保护,先后收受对方贿赂20余万元。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京陵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1996年,李京陵应刘建昌、刘平昌请托,为二人办理警车牌照。1997年,李京陵违规派警卫干部带枪保护刘建昌人身安全数月。
1997年10月,李京陵以刘平昌的成都五鑫实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修建省公安厅警卫训练基地名义,要求成都汇通城市合作银行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分别提供贷款给五鑫公司。其后,五鑫公司先后获得两家银行贷款共计2000万元,除450万元用于警卫训练基地项目外,其余款项占用至今未归还银行。
1998年6月,刘平昌以五鑫公司名义将20万元经蜀兴公司转入李京陵之妻张苏亚的四川京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苏亚用该款中的15万元购得二手丰田跑车一辆。
2000年至2003年期间,李京陵先后收受刘建昌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美元4000元。
资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京陵不服,提出上诉。李京陵诉称,为二刘办理警车牌照、派人保护刘平昌和出面协调贷款均有正当理由或领导指示,20万元属于企业间的正常借贷,收受刘建昌人民币及美元属朋友间礼尚往来,且在纪委“双规”期间即交代了涉案的全部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川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相同,由于在一、二审开庭审理时,李京陵均对其以往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翻供,其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