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4年,因丈夫身体有病,妻子迟迟没有身孕,家婆顾及“脸面”,与儿子一起说服媳妇去人工授精,而后顺利产下一女儿。谁料,10年后双方闹离婚,丈夫先是答应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随后又反悔,将妻子和“承认了10年的女儿”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女儿不是自己亲生,判决他不再支付抚育费。
该案历经两审,但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广州中院最终认为,只要是结婚时出生的女儿,尽管夫妻都承认不是丈夫亲生,但丈夫“举不出不是亲生”的证据,女儿就应当认定为婚生子女,离婚丈夫还是要承担抚育的义务。
结婚伊始 丈夫表示有病不能生育
据悉,1985年,家住广州市江南西路的张强和住在海珠区的刘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4年后,1989年4月10日,两人登记结婚。在结婚的时候,张强向刘梅“坦白”说他自己精子有问题,很可能会影响生育能力。但沉浸在新婚中的刘梅并没有感到有所遗憾,两人的小日子照样过得甜甜蜜蜜。
4年后,邻居们的风言风语让张母觉得大丢面子。“不能让别人说我儿子生不了孩子!”张母左思右想后,想起自己的弟弟在广东省某精子库担任负责人,弟弟的妻子也在精子库所在计划生育研究所当护士长,这个条件为何不好好利用?
顾及脸面 家婆说服媳妇做人工授精
决心既下,张母立即开始行动,1993年的一天,张母把刘梅找来说出自己的想法,并要刘顾及到张家的“脸面”问题,考虑一下人工授精。
在当时,“人工授精”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还是一个敏感而又羞以启齿的字眼。思想传统的刘梅一听立即表示不同意,张强随后也与母亲一起极力劝说刘梅,并对妻子说自己不想让人知道他没有生育能力。想到婚后丈夫和父母都对自己疼爱有加,而没有孩子的家庭始终是个缺憾,刘梅心一软便同意了。
家庭解体 试管女10岁时二人离婚
1993年12月,刘梅在张强和张母的陪同下,到某计划生育研究所进行人工受精手术。手术非常成功,经过试管培育后,刘梅就怀有了身孕,第二年的10月12日,刘梅顺利产下一女儿,取名为“小敏”。
小生命的诞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欢乐,张强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女儿非常珍惜,父女之间的感情与亲生无异,三口之家的平静生活持续了近10年。2003年,刘梅和张强却因家庭纠纷矛盾不断,最终于同年在海珠区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小敏由刘梅带着,张强每月负担600元抚养费,一直到孩子成人为止”。
至此,这个“艰难诞生”的三口之家最终还是分离了。离婚后的刘梅带着10岁的小敏艰难地生活着,但因每月有张强的600元抚育费,日子还是能勉强维系。
离奇官司 不是亲女拒付抚养费
2004年初,张强突然变卦了,明明不是自己亲生的,离了婚为何自己还要承担抚养的义务?“越想越冤”的张强向刘梅提出不想支付抚育费,在遭到拒绝后,遂一纸诉状将前妻刘梅和“女儿”小敏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小敏不是自己的女儿,他以后不再负担小敏的抚育费。
海珠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除各自对要不要支付抚育费争论不休外,都异口同声地承认了张强的不是小敏的生身父亲,而是人工授精所产生。
案件进程
一审判决:2004年11月
内容:既然不是亲生女男方无须再给钱
2004年11月30日,海珠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因为张强和刘梅都承认了孩子不是张强所亲生,那依法这就成为一个事实,既然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张强也就没有抚养的义务,无须再支付抚育费。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孩子不是张强亲生女儿;张强此后再不必承担孩子的抚育费。
二审开庭:2005年3月
争辩:同意人工授精为何不认女儿
对这个判决,刘梅不服,和女儿一起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今年3月8日,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刘梅在庭上提出4点上诉理由。
首先,虽然小敏不是张强所亲生,但在女儿出生后,无论是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户籍登记上,在“父亲”一栏均填写“张强”的名字,可见他已经承认了小敏是其婚生女儿。其次,在此后长达10年的时间里,张强一直将小敏视为己出,没有对是否亲生提出任何的疑问;还有两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时,也没有提出过女儿不是亲生的问题,而且张强还同意了每月支付600元抚育费。第四,小敏是在张强知情并劝说的情况,刘梅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育的,虽然不是张强的亲生,但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这个行为,小敏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女儿,而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应该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也就是张强应该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
终审判决:2005年6月
结果:一审判决被推翻男方要付抚养费
因案件离奇复杂,据悉,广州中院开庭审理案件后,曾经根据刘梅的申请,向做过人工授精的计划生育研究所调查取证,但经过了10年,该研究所已经没有了这方面的记录。
但根据这个情况,法院依然作出了对刘梅和女儿小敏有利的判决。法院理由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虽然张强和刘梅都说女儿不是亲生的,但因为这涉及到女儿小敏的切身利益,因此不能光有张强和刘梅两人口头说法,就认同这一事实。据此,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误,张强应该履行原先调解离婚时的协议,继续承担扶养教育女儿小敏的义务。
最新进展
据悉,二审败诉的张强已找到新的证据,广州中院已立案重审,这场“试管婴儿”抚养案还将继续。
律师说法 早做亲子鉴定 官司胜负难料
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后,该案给人留下一个疑问。那就是如果张强一开始就做了亲子鉴定,拿到“女儿不是亲生的”证据,那还会不会输官司?如果他现在重新做亲子鉴定,还能否重新打官司并最终胜诉?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胡仕波律师认为:这种情况要分开来讨论。首先,如果像刘梅所说的,人工授精是在张强知情的情况下做的,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张强都将小敏当作女儿看待,那应视为张强已经同意并认可这个事实。这种情况,小敏应算两人婚生子女,张强必须要履行抚育的义务。但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刘梅这时就必须提供其做人工授精的证据了。
另外一种情况是,假如张强起诉时就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小敏与张强没有血缘关系,而张强又能证明自己从一开始就不知情。且不论孩子是如何得来,依法小敏不算是“婚生子女”。同时,作为丈夫的张强是一个“受害者”,而刘梅是有“过错方”,因此张强理应不再承担抚育的费用,官司的结果可能就是另一种情况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木子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