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富民县人民法院对富民县旅游局原局长李章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章汉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富民县法院审理认为,李章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李章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肇事后逃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章汉在犯罪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向被害人亲属赔礼道歉,有悔罪表现,事发后积极与被害人亲属配合,处理被害人的后事,在民事赔偿部分,尽量满足被害人亲属的要求,在短时间内赔偿了14万元。法院根据本案情节,以李章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行5年。
法院宣判后,在富民县城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地村民认为李章汉把老人撞倒后,把老人抛到河边才致人死亡的,李章汉的行为恶劣。村民们认为,发现老人尸体的地方不是事故的第一现场,是李章汉开车把老人撞倒在公路上后,可能发现伤势较严重,然后把老人抛到河边的。当时,汽车的速度大约每小时30公里,凭这个速度不可能把老人撞飞到河边,况且,在公路边还有近1米高的水泥桩,而水泥桩又完好无损,人不可能直接被撞飞到河里。
昨日,死者的大儿子陈建文得知李章汉被判缓刑后,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认为案件定性有误,死了1人,法院只判了个缓刑,他将向上级部门反映。他拿出所有的卷宗材料,共有150多页,这些材料显示,肇事车辆上的4个人口供相互矛盾。陈建文说:“我将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一定要为死去的父亲讨个说法。”
第一次笔录:以为撞到了树枝
6月4日,交警确定肇事嫌疑车为一辆挂“云ACZ609”号牌的欧蓝德轿车,并锁定了肇事者李章汉。当日中午12时零8分至下午3时10分许,交警对李章汉作了讯问笔录。
李章汉在讯问笔录中说:“6月2日吃过晚饭后,我开车出来,当时光线有点暗,感到头有点晕,但是意识清醒,能正常驾车行驶,看起来只有李发科有点醉意,但他也是清醒的,我们3人一路上都在讲话,有说有笑。在行至电石厂附近时,我驾车靠道路右侧行驶,没有注意有无其他车辆和行人。此时,我听到从车右侧传来‘啪’地一声响,响声有点清脆,我感到响声是从右侧后视镜部位传来的,我估计是车的右侧后视镜撞到了伸到路上来的树枝,所以当时我没在意。”
李章汉还说:“我当晚喝了约有6两酒,喝了酒后眼有点花,车是否开灯我也不记得了,时速大约是30-40公里。再说当时的光线不好,注意力由于说笑而分散,所以并没有看到撞到了什么东西。”
第二次笔录:以为是撞到软物
6月7日9时11分至11时36分,交警对李章汉作了第二次讯问笔录,这次笔录和第一次有很多出入。
李章汉说:“我们当时出来的时候开了大灯,用的是近光灯,在出事的地点用的也是近光灯位置上的大灯,大概能照出10余米远。我记得是在过了石坝村还不到瓦窑村的温富公路上,在通往新建村的路口附近。我看到在我行驶方向的路右边,靠河一边的路段撞到一个比车还高的黑影,撞到这个黑影后,这个黑影就不见了,我也没停车就开着走了,时速大约是50公里。当时我真认为是撞到路边一种软的东西或物体。现在回想一下,这个黑影应该是在路边的行人。当天晚上觉得没什么大事和损坏,不影响车辆行驶,也就开着走了。第二天发觉车辆损坏有点严重,我想不是什么严重的肇事,就没有报警。”
在撞到黑影之前,李章汉说也采取了一定措施。他说:“我轻微地带了点刹车,不至于轮子拖死,方向也是向左轻微地打了一点来避让。但没有避让开,我没有停下来,继续加油往前行驶。”
同车人笔录:3人说法也不一
李发科说:“我坐在副驾驶室,段仕亚和另一人坐在后排。上车后,我就睡着了,等我醒来时,车子已经到了县水务局附近,当时,李章汉还叫我去唱歌,我没有去,和段仕亚下了车。”
王九飚说:“我们从农家乐吃过晚饭返回县城前,请客的人说要找个地方唱歌、喝茶,我和李发科一起坐在后排,当时车速应该有60公里每小时。李章汉平时喝8两白酒都不会醉,我也从来没有看见过李章汉醉过。当天晚上,李章汉喝了二三两酒,我感觉他开车非常正常。”
段仕亚说:“当晚,我上了车后,就不知道是怎样回到家中的,直到第二天早上,我才清醒过来。” 本报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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