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在华频频出拳
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伦理挑战
中国将制定“企业道德标准”
记者昨日获悉,商务部正联合相关部委制定“中国企业道德标准”。这意味着中国政府着手规范中国企业行为,而中国企业的商业伦理也开始受到关注。
美国法律对中国企业施加影响
2004年4月6日,在连朗讯中国发言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美国朗讯向美国证交会递交了汇报文件。文件指出,由于涉嫌违反《海外反腐败法》,朗讯将解除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2004年6月,花旗集团在中国的两位高级管理人士也被停职。花旗表示,解职原因是因为曾向公司和美国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2005年3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张恩照因不明原因请辞。据内部人士透露,他涉嫌接受美国金融信息公司FNF100万美元的“咨询费”;一个月之前,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因向中国的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受到了美国司法部总额480万美元的罚款。
DPC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性诊断试剂跨国公司。
最近的事件,没有像朗讯案一样吸引西方媒体。西方媒体是否认为这是在中国的普遍现象,不得而知。
没有负面报道不意味着没有负面影响。一位外国官员甚至多少有些偏激地说:“我无法相信,一个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获得成功,并同时能够保持手脚干净。”
“好公司被‘逼良为娼’”,中国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就DPC事件置评:“让美国的法律对中国企业施展威力,我们应该有所对策。”
中国公司多不知商业伦理即“软竞争力”
我们当然不会认为,美国人惩治自己的公司,目的是帮助中国净化市场。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因行贿获得机会,那么不行贿的美国公司就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必须以法律的手段,使所有的公司都不敢行贿,哪怕行贿行为发生在本国之外。
就该法规而言,其潜台词分明是:美国公司应该而且必须到世界各国去挣钱,但是,绝不能把那些国家的腐败病毒带回来,以致污染和毒化了美国的商业环境。
这其中当然有一贯的美国优越感,但是也反映了美国人对其商业伦理的自信。
除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联合国的《全球反腐败公约》和经合组织的《反行贿公约》也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做了一系列规范。国际组织认为:由于跨国公司的行贿行为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机会,因此必须承担调查和起诉本国公司的义务。
在法律和国际公约的威慑下,跨国公司也自发地开展了提升公司责任理念的工作。而将公司责任制度化,也大大增强了跨国公司的“软竞争力”。这一理念,年轻的中国公司还没有完全领悟。
商务部将规范中国企业行为
在跨国公司的标准里,企业的公司责任包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即保护员工、消费者及一切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承担环保责任。
今年6月起,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竞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时,对美国媒体多次提到了“股东利益”的概念。同样是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中海油于8月撤回了收购要约。
可惜迄今为止,“股东权益”的说法对中国人还太陌生。从商务部研究院得到的资料里,记者发现,从2003年至2004年5月,上市公司中共发生过10起大型的圈钱事件,涉及金额数十亿元。
“这些公司把股东当成圈钱的工具,还谈什么保护股东利益,谈什么社会责任?”一位专家表示。
王志乐认为:国际跨国公司基本都有数百年的历史,早就实现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能够充分保护股东权益。而中国的民营企业的平均年龄还不超过3岁,就连海尔这样的知名企业才刚过了20岁,还处于资本积累阶段,不能采用和国际巨头一样的标准。
这也正是商务部决定用引导的形式,而不是用立法的手段,来强调公司责任的原因。但是王志乐同时指出:“如果中国企业不注重公司责任,势必在‘走出去’等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上碰壁。”
(本报记者 李雁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