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司法版于8月12日以《河南一离奇刑案启动再审程序》为题报道了一起强奸案存在的问题。6年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俊超有期徒刑9年,而就在王俊超服刑期间,在同一监狱服刑的他的同乡向狱方自首,称自己是6年前那起奸淫幼女案的真凶。法制日报报道此事后,禹州市法院在郑州监狱对该案进行再审,今天,王俊超被宣判无罪释放。
8月26日,记者闻知王俊超奸淫幼女案开庭再审,专程赶赴郑州监狱,意欲采访有关开庭再审的具体情况。在郑州监狱刑罚执行科,一位值班的女同志说:“这个案子是不公开审理,不允许记者采访。”
记者和监狱有关领导联系,也被以同样的理由拒绝,记者只得在监狱外面等候。
上午9时,主审法官和公诉检察官进入监区,直到12点多才见他们结伴从监区出来,记者忙迎上前去和走在前面的一位法官打招呼,问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开庭的情况,那位法官只是简单地说了一句:“定期宣判。”
8月30日下午5时许,禹州市法院法官再次来到郑州监狱,开庭宣判,王俊超奸淫幼女案疑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河南省法学会原副会长、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原副院长、法学副教授焦政简看过本网8月12日关于王俊超奸淫幼女案的报道后表示,这个案件和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北聂树斌强奸杀人案类似,这类案件的发生,折射出我国过去在司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触目惊心的问题,针对本案焦政简着重谈了两个问题。
其一、从本案收集和使用证据的情况看,主要是按被告人的口供定案,而对早在20年前我国司法机关就已成功使用的并且应当使用的DNA鉴定根本就没有做,就是一般的血型鉴定也很马虎。办理本案的公、检、法人员为什么忽略了这个关键问题?对有罪口供的收集是通过什么渠道取得的?这些问题均值得进一步探究。
其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而从本案情况看,公、检、法三机关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中存在的诸多瑕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没有引起注意,法院在审理中又没有对本案的虚假情节和不实证据认真核实,这是导致本案形成冤狱的根本所在。(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