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起征点800元时职工的平均工资是40多元,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当是1.6万元左右。
撰稿/夏业良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进行初审,全社会对个税起征点的争论表现出极大关注。在正式举行立法听证会之前,我想表达这么一层意思:调整到1500元这个起征点仍然太低。个税起征点与其这样改,似乎不如不改,因为这没有实质性的改进意义。
先看过去的比例关系,确定起征点800元时职工的平均工资是40多元,起征点是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如果按照20倍左右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当是1.6万元左右。这样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阶层承担起税收负担,而使低收入阶层能够在一段时期(比如10年)内逐步完成初始财富的积累,否则低收入阶层仍要为购买房产、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等诸多支出而大伤脑筋,或者在贫困水平线周围苦苦挣扎。
大家比较关注的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是否有必要在全国统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现在中国的贫富差距这么大,如果都用1500元的标准征税(即形式上的统一和公平),可能就面临很多实际问题。比如说在北京,1500元的起征点可能低了;但是在不发达地区,1500元作为起征点又高了。所以可以考虑将全国的省份分成几类地区,根据收入水平的增加、财富增加这样一个幅度来进行分类。
但是从实质公平的意义上说,我有个“倒挂”式思维:建议不发达地区的起征点定得高一点(比如在青海可定在8000元以上),而发达地区的起征点定得低一点(比如在北京可以定在5000元以上),这样“倒挂”,就意味着发达地区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而不发达地区税收负担较轻。我认为,这是缩小地区间贫富差距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一种更有实际效果的“扶贫”,因为这样的“扶贫”方式不会使资源在中途流失,从而降低腐败和浪费发生的概率。
个税改革的当务之急
我想更值得关注的是,谁有权力来决定起征点。起征点不应当由征税人来决定,而应当由纳税人来决定。由征税人来确定起征点,如果没有规定政府必须提供多少数量或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那它可能永远是偏低的,财政收入永远也不够花。
我认为,应当培育民间的财政支出监督机构和税务研究机构,由它们取代政府部门来提供决定纳税起征点的标准。这就好比不能由“保姆”来决定她的工资,而应由主人来决定“保姆”的工资一样。在公民社会,政府该征多少税,并不是根据政府上年的支出数额或者它今年打算花多少钱来决定,也不是根据公众“胖”到什么程度来决定征多少税,而是要根据公众委托它办多少事、它已经为公众办了多少事来决定它应该征收多少钱。
我们首先要确立一个根本性原则:到底是要一切有收入来源的公民都纳税,还是在一段时期内让收入比较高的公民先行承担纳税负担,同时逐步培育和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享受相应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随着纳税额的积累,纳税人理应可以提出对更高的社会福利水平的期望和要求。
中国现在最缺乏的就是民间财富积累的相容机制。我们现在的财富往往是一两代人积累起来的,而国外的财富是经过许多代人积累起来的,它们民间财富的基础已经比较雄厚了。所以我觉得中国还是应该强调“藏富于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起征点应该定得高一点(理想的起征点是月收入1.5万元以上,最低也应当在5000元以上,而这才相当于600多美元,还没有达到一些发达国家的贫困线标准),让中产阶层以上(比如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公民纳税更多一些。
有人说让工薪阶层都纳税也有道理。每个人都是纳税人,这样可以强化纳税人的概念,让政府部门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但问题是,如果不能保证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那么征收的税收资源反而会被大量侵吞和浪费。这就涉及到效率问题。我觉得钱放在民间通常比放在政府手里会更有效率。
如果你真的有把握说,钱到政府那儿的效率更高,社会公共福利水平又能有比较明显的提高的话,那我们当然也会支持。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是这么回事呢?现在并没有办法强制约束各地政府的财政支出或者阻止腐败和浪费。我们坚持让老百姓逐渐积累起财富,藏富于民。甚至可以说,不仅未来若干年不能放弃“藏富于民”的思路,而且永远也不能放弃“藏富于民”的主张。因为只有民富才能国强,而不是相反。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纳税人意识与公民社会的建立
最近有媒体刊载了一张表,说明的是调整起征点之后,不同收入人群将减少的税额。
我个人总觉得这是滑稽的。它好像是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暗示政府部门好像是在给人民多少恩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意识日益加强,政府职能也在不断改进。人们现在越来越倾向这样一种共识,即政府并不是管的事儿越多越好,而是把它受委托的服务做好了,它就是一个合格的“代理人”。
税收制度的确立涉及到公共财政和公共选择,也是一个新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要研究如何通过纳税人意识的唤醒和强化,逐步加强对现代政府权力(尤其是政府支出)的“硬约束”,主张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意识淡漠,首先就是宪法里规定的权利和现实生活中人们感知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断裂。宪法在文字上赋予了你一些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普通的纳税人往往感受不到这种权利的存在。应当通过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来加强对政府的权力监督(因为政府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并且是公民委托政府为公民社会服务的),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督。
强化公民概念,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比如说农民过去的税赋很重,但几乎很少能享受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尤其是那些远离城镇的贫困地区;而城市中的贫困人口过去也很少能够享受到政府转移支付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今后我们的改革方向就应当为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贫困人口不仅可以不缴税,还有可能获得来自政府转移支付的“负所得税”的补贴和救济。
公民社会的另一层涵义就是公民权利平等、地位平等和待遇平等。不管你官多大,在公民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上是平等的。比如纳税,不应该你官大就比别人少纳税;而企业家、演艺明星、奥运冠军、著名专家学者、军警司法和税务工商等从业人员,都绝不能有特殊豁免。(作者为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体改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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