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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公然索贿,当事人被迫写下5万元“借条”。几年后,法官居然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案件当事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更为荒唐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开始强制执行。这起蹊跷的官司发生在河南省新乡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张其江被押向法庭。新华社发
法官索要好处费 厂家被迫打借条
据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负责人梁卫保介绍,1992年4月,因联营失败,实验厂和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发生经济纠纷。官司打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办公室说:“现在的行情,100万元以上的官司,需要5万至8万元的活动费。看在咱过去是同事的分上,你拿5万元钱,其他啥也别管了。”因为联营失败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厂子已经拿不出现钱,梁卫保就和张其江商量:先给他一套房子做抵押,等将来法院执行过来钱,再以钱换房。张表示同意。根据实验厂自己的计算,联营失败,给实验厂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0多万元,由张其江担任主审法官的案件合议庭也认可了这个数字。但由于种种原因,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上,判决研究所赔偿实验厂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只有71.7万余元。梁卫保告诉记者,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其江就开始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梁卫保说,有一次,张其江还拿着一份手写的判决书对他说:“你看,我判决书都写好了,让研究所赔你们130万元,但院长不同意,你不能怨我。”因为案件还在上诉,考虑再三,梁卫保答应付5万元,但要等法院执行过来钱时再兑现。张其江不放心,非让写个借条不可。梁就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给他打了一个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是张其江妻子李立彦的名字。没过多长时间,张其江又找到梁卫保说:“我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说你借我老婆的钱,不合适,得换一个别人的名字。”梁卫保就通知会计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的熟人)的借条。因为第一张借条没有拿回来,会计特地在借条上注明:“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
五万借条变十万 法官暗中做手脚
1995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梁卫保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在对梁卫保申诉材料进行慎重研究后,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2001年12月,经过再审,仍然维持原判。经过近十年的诉讼和上访,企业早已是一片废墟。无奈之下,梁卫保申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听说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其江马上找到该案的执行法官,要求从执行款中扣除实验厂的借款10万元(后据检察机关调查,张其江自己将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二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及利息。得知这一情况后,梁卫保非常生气,拒绝了张其江的扣款要求。此后,张其江把梁卫保叫到执行法官的办公室,非让他写个手续表示同意在法院扣款。梁卫保非常生气,对张其江说:“我们企业已经破产了,你还用这种方法要钱,我不给你。”张其江说:“你知道我和红旗区法院院长的关系,你不给我钱,我去法院告你。”梁卫保说:“这种钱你也敢告?”听了此话,张其江怒气冲冲地走了。不久,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梁卫保手中。
持假借条要贿款 法院判决一边倒
接到法院传票后,梁卫保十分震惊。他向法庭明确说明:李立彦所持两张共10万元的借条,系其丈夫张其江利用主审实验厂与研究所经济纠纷案的机会骗取的,实验厂并没有得到一分钱。实验厂职工田高霞、职凤岭也当庭作证。在写给法院的情况说明中,梁卫保提出,第二张借条所用稿纸的印刷时间为1995年3月,而借条显示的借款时间为1995年2月,这足以证明,借条显示的内容并不真实。尽管梁卫保举出种种证据,证明两张借条系张其江利用审判工作之便欺骗所得,但法院既不采信梁卫保、田高霞等人的证词,也不对借条真伪进行调查,就判决实验厂清算组向原告李立彦偿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2003年5月21日,红旗区法院给梁卫保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实验厂在23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共计76.47万元,逾期不履行,即强制执行。因为实验厂早已停产,红旗区法院执行法官又要求新乡市中院协助执行,从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赔偿实验厂的经济损失中扣除。
事主怒上检察院 贪婪法官被举报
因为和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联营失败,实验厂早在1992年即已停产,1998年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眼看败诉方的赔偿款又要被贪婪的法官动用司法手段强制拿走,梁卫保只好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了张其江的索贿行为。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罕见的法官索贿案十分重视,立即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面对检察机关调查人员的询问,李立彦、石晶二人均不承认曾借给过实验厂任何款项,与实验厂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石晶还说,她根本不认识梁卫保,也没有借给过他及实验厂5万元钱。她向李立彦出具的债权转移证明,是在不享有债权、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张其江授意书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案卷审查情况及李立彦、石晶二人的证词,检察机关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3年9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索贿法官被批捕 错误判决竟未撤
2004年8月,检察机关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认定张其江有索贿嫌疑。9月14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为由,将未到法定年龄却已被安排提前退休的张其江批准逮捕。然后移交到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7月20日,此案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直负责调查此案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曹世聪认为,红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中,存在两个明显错误: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根本不该它管辖;第二,作为主要证据的两个借条,存在明显破绽,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因为所谓的原告代理人是上级法院的法官,此案就被轻易错判,并顺利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被喻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权,何以成为法官索贿的工具?曹世聪认为,张其江一案,是罕见的一例法官利用法院强制执行权索贿的案件,性质和影响都非常恶劣。对这一案件的调查表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仅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监督,更要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曹世聪告诉记者,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已经中止执行,现在时间已过去了近两年,有关部门既没有作出再审判决,也没有撤案。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人更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尤其荒唐的是,尽管索贿的法官已经被批准逮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今仍然是生效判决。新华社记者李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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