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9月2日电(记者张颖)长春市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城市供水条例,对盗用城市供水的五种行为作出了处罚性规定,目的是使城市供水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近年来,长春市盗水问题日益严重,但对于什么是盗水却一直缺乏法定的标准。新《条例》明确了五种行为为盗水:即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在水表前取水;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条例》规定:对于盗水行为,除了要给予罚款外,还需要向城市供水企业补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刘大平说,长春是严重缺水城市之一。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新《条例》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供水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刘大平认为,新《条例》对发展长春市供水事业,保障长春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