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4日电 佘祥林杀妻冤案,万众瞩目。法制日报报道,在冤案被纠正后,9月2日下午,佘祥林就国家赔偿与法院正式达成和解。针对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佑勇教授。
问题一:当地政府给予补贴有无法律依据?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是否合法?
周佑勇:这种当地政府的物质补贴,在学理上称“行政物质帮助”或“行政救助”,属于“给付行政”或者“服务行政”的范畴。在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视为行政救助的宪法依据。为落实宪法这一规定,许多单行法律法规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如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至于本案中,当地政府决定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似乎还找不到严格的法律依据。
从严格的法治原则看,由于救助源于国家财政,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进行。但是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很不健全,大部分行政救助制度以政策的形式确立或者根本没有法律的依据。鉴于这种情况,对行政救助似乎不宜以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当地政府决定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旨在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没有法定依据,但可以被认为是符合法理的,也可以被认为是政府自觉接受现代社会赋予其职责的良好开端。
至于将这种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视为是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我认为是不妥的。即使是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使用的依然是国家的公共财政资源。当地政府此时只是代替国家成为支付主体,因此,从理论上说,政府为司法过错埋单并无不妥。
问题二: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掏钱,过错单位、责任人如何惩戒?有无法律规定?
周佑勇: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掏钱(公共财政支付)赔偿金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国家已经作出赔偿后,公务人员必须就自己在执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国家承担个人责任。追究公务人员的个人过错,是遏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的一项有效手段。这在国家赔偿法有具体规定。当然,国家只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非法伤害的故意进行追究;追究过失的情形只存在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对于一般工作中的过失、即使是重大过失也不追究。至于过错单位,由于是国家机关,因此目前还没有追偿的规定。
问题三: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乎法理?国家赔偿标准一刀切的法律依据何在?
周佑勇:不做精神损害赔偿显然是不合乎法理的。从法理来看,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国家都应当予以赔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当前,在我国,不能以国家财力为理由拒绝在国家赔偿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人权的保障是更应当值得我们重视的;理论界对于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一致赞同意见的。
至于当初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作“一刀切”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和财政负担能力,二是操作性的问题,按固定额度计算,具有计算简便,易于执行的优点。如果不一刀切,因受害人的实际可得收益来计算,要想结合每一个体的实际收入情况来计算是很困难的,比如要了解特定受害人的经济收入水平等,必然情况复杂,而且难以作到公正合理。
但是现在看来也需要加以修改,一是应当由以抚慰性为原则的赔偿标准向以补偿性为原则转化,提高国家赔偿数额;二是应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实际受损情况,作最大限度的赔偿,不仅补偿直接损失,还要考虑间接损失,尤其是在一定情况下应当考虑对精神损害以抚慰金的形式予以赔偿。(周刚胡新桥)
案件回放
1994年1月20日,湖北京山县佘祥林之妻张在玉失踪。4月2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上诉,被荆门市中院于同年9月驳回,佘被投入湖北沙洋监狱服刑。
今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4月13日,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随后佘祥林提出赔偿申请:
1.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赔偿精神损失费。按照每年35万元计算,共计385万元。
3.限制人身自由4006天,赔偿255702.98元。
4.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80126元。
5.造成本人身体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160240元。
6.赔偿被扶养人杨思寒的生活费19822元,父亲佘树生的生活费1441.6元。
7.赔偿一审支付的律师费用,家人为申诉支出的差旅费用,已支付的医疗费,无名女尸安葬费等合计4000元。
合计:4,371,33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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