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九月四日电(张恩张墨)经山西平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原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刘军涉嫌贪污、挪用三百四十三万元人民币公款案,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刘军十六年有期徒刑。
经查,二000年八月至二00三年十一月间,刘军任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期间,采用编制假入库单和结算单的形式,通过河津私营煤矿虚开购煤增值税发票,将永济热电厂盈煤款转出,套取现金八十三万元。后以跑项目用钱为由,分两次将该款中的四十三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追回赃款十三点五万元。
二00一年六月至二00三年一月,刘军多次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编造假凭证,将实业公司的三百万元公款多次借给崔某和河津某煤矿主赵某牟利。
二00四年三月三日,刘军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三月十六日被依法逮捕。
同年,此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平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平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刘军提出上诉。随后,阳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八月二十二日,平定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认为,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四十三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擅自将数额巨大的公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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