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母异父兄弟均要求与自己父亲合葬,法院最后依照老太录音遗嘱判决骨灰与第二任丈夫合葬
董老太太生前经历了两次婚姻,并先后为李家和王家各生育子女3人,然而原本感情甚好的同母异父两兄弟,却围绕着老人过世后的骨灰合葬产生了矛盾,进而闹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尽管在骨灰合葬问题上,民俗与法律发生了激烈碰撞,但兴城市法院还是按照董老太太生前的录音遗嘱一审判决其骨灰归第二任丈夫王家所有。
老太改嫁 身后骨灰合葬起纷争
今年71岁的董老太太家住兴城市,18岁时和李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27岁时因先夫李某病故时孩子们都小,家境贫困,生活无着,因此改嫁王某。第二次婚姻,老人也为王家生育了3个子女。在老太太生前,同母异父的李家和王家两兄弟之间感情深厚,不分彼此。
5年前,董老太太去世,王某去年也不幸去世。当王某儿子王林(化名)正在张罗着将父母骨灰合葬时,不料同母异父的哥哥李浩(化名)却不同意此事。双方协商未果,王林一纸诉状将李浩告上法庭,起诉状中称:母亲已在生前对自己的骨灰作了安排,留有录音遗嘱,请求法院尊重老人遗愿,排除妨碍,将母亲的骨灰与父亲的骨灰合葬。而被告李浩辩称,请求法院尊重民间风俗,将母亲董某的骨灰判归李家所有。
法庭调查 遗嘱录音成关键证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王林播放了其母董某的生前遗嘱录音,并宣读了整理后的录音遗言内容。在播放完录音之后,李浩则以“此录音杂音太大,不是我母亲的声音”为由,否认这份录音证据。
庭审中,双方就该尊重民俗还是适用法律这一问题进行了辩论,王林及其代理人认为:“民俗和法律的问题,有法律的应适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参考一些政策,而不应是以民俗为准。”李浩及其代理人则坚持己方观点:“即按民间遗俗,先房为大,长子为大,骨灰应归李家所有,任何人不能侵犯。我母亲的骨灰应和我父亲合葬,何况录音的杂音太大,不是我母亲的声音。”
法院判决 依照遗嘱骨灰归王家
兴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系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遗体不属财产范畴,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公正处理此案,涉及遗体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民法规定自然人是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即生命消失。没有生命的身体成为遗体。按照民法原理,遗体属于物,但遗体不同于一般的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抛弃。之所以有此3个特点,是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现在本案的一个事实是,原、被告双方母亲董某之遗体已经火化成骨灰。骨灰当然属可分物,在无遗嘱安排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将骨灰一分为二,判归双方各半用于与各自父亲合葬。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可知,董某生前就其死亡后的骨灰安葬问题已留有录音遗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遗嘱表明其死后愿将骨灰与第二任夫王某之骨灰合葬,法院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
最后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董某之骨灰归王林所有,并由王林按其母亲遗愿将该骨灰与其父的骨灰合葬。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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