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王斌余因数次讨要工钱未果连杀4人,重伤1人,后被法院判处死刑。
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看来,杀人偿命,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在同情之余,又认为对王斌余判处死刑是正当的、合理的;但是从刑法刑事责任的立法和原理来看,对王斌余处以死刑本身就违背法理。
现代刑法对于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为后果,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即行为应受刑罚谴责度的大小。我国1997年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条与过去理论上所说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的“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差别,是一个新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
现在学界把它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根本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刑事责任这个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那么什么是刑事责任呢?通俗地说,就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所承担的后果,这个后果包括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判刑、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些后果的决定因素就叫做刑事责任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是客观的事实特征,也可以是主观恶性特征;可以是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因素,也可以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因素。在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故意与过失等是一般人所熟悉和能够比较容易理解的内容。之外,法学界又提出(适法的)“期待可能性”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最早且最典型的判例是1879年德国的“癖马案”判决。该案无罪的基本理由是: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有惊马伤人的后果,但他已提出了更换辕马的要求,是雇主不但不许其换马,反以解雇相威胁,以致继续使用该马而导致伤人。当时法官认为,以人之常情看,法律很难期待被告人做出对抗雇主命令、拒绝驾驭马车以致丢掉自己的“饭碗”的“适法”举动来。此后确立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性,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刑法为人性的弱点流下的“温情的眼泪”。
如果一个法律的裁定让人之常情觉得不可容忍,就是违背人性的
我们可以另举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强奸并残忍杀害了你的妻子,你目睹其逃脱,几天后你发现了该真凶,最适当的做法是报警,或者当时你完全可以有条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但是你却悲愤难忍,将已经就范的人杀死,这时你是构成杀人罪的,可这时如果以“杀人偿命”作为理由对你处以死刑,就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对你是过高的要求,这样做反而是国家和社会违背了基本的人性。因此,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对那些在当时的情境之下,认为那样做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作为普通人,要他在这种情况下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是强人所难。“法不外乎情理”,如果一个法律的裁定让人之常情觉得不可容忍,就是违背人性的。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的因素,但是法官应当将其作为依法酌定从宽处理的因素。
王斌余17岁到外面打工,今年5月份,父亲因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
他气不过,去找劳动部门,包工头却诬赖其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其工钱。5月11日晚上,身无分文的他到包工头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被骂成“像条狗”,还遭到拳打脚踢。
作为一个正常人,面临这样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殴打,都会难以忍受,此情此境,我们都会说“天地难容、情何以堪”。这时对于一个有尊严的人来说,如果因此屈辱而自杀,我们不会感到奇怪;而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高一飞(重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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