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昆实习生赵明)西安市政府近日发出通告,从现在起,早7时至晚8时,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市区汉城路以东、幸福路以西、张家堡盘道以南、红专南路及电子一路以北区域内的城市道路通行。
通告指出,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载客营运。自10月1日起,禁止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通行;禁止外埠及西安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的摩托车在绕城高速路以内(不含绕城高速路)通行。
禁止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在市区内载客营运。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城镇内的三轮车、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的禁止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货运三轮车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农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出台上述规定,是为了加强西安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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