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日前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
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楼继伟说,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税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他介绍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我国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就设立了个人所得税税种,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直到二十世纪80年代,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才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楼继伟认为,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际执行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汇总计算征税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从多处取得所得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逃漏税收;三是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级距过多、税负不够公平;四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长时间未做调整,使综合费用每月800元扣除额与目前城镇居民实际生计支出水平有一定差距;五是存在部分地区擅自出台减、免、返税政策的现象,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社会上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呼声日益强烈。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未来个税改革的初步设想
楼继伟说,按照党的十六大决定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初步设想是: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即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国、内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分步实施个税改革是现实选择
楼继伟认为,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该通过部分政策调整,重点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税收再分配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一是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扣除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是每月800元,这一扣除标准十多年未做调整。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大幅提高,但同时,城镇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也相应增加,个人所得税按每月800元标准扣除在部分地区已不能完全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开支。因此,根据全国城镇职工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二是进一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对于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通过及时修订税法,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符合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也将进一步增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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