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效地抵制明星们的虚假广告,就要消除对于明星及其他公众人物的盲目崇拜和超越理性的信任。
撰稿/吴中杰
最近获悉,不久前北京市工商局等11个部门首次召开联席会议,向保健食品、药品等虚假广告宣战。凡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均将被列为商业欺诈行为而遭受重点打击。
据说,一些影视明星和节目主持人因做虚假广告而惹出的麻烦,不但影响了自己的信誉,有些还被告上法庭,险些卷入产品质量的官司之中。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追加做虚假广告的明星为被告的请求,但这毕竟引起了有关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有人评论说,“明星具有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和信服度,消费者实际把对产品的信任转移到明星身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更大。一旦延误治疗时机,就是人命关天”,因此这等于是“间接杀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做广告,明星名利双收,出了问题,明星却能置身事外,让人难以理解。”
对虚假广告的宣战,是大快人心之事,对于滥用自己的影响力,只顾赚钱而不负相应责任的明星们的指摘和约束,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方面的工作还刚刚开始,接着还需要有切实的措施。但要有效地抵制明星们的虚假广告,同时还必须要受众自己转变观念,也就是要消除对于明星及其他公众人物的盲目崇拜和超越理性的信任。
明星之所以出名,只在于其在某一专门领域有所成就,比如影视明星,他们的专长在于演戏,如果要他们谈谈表演技巧方面的意见,或者评论某剧的成败得失,大概还有些可听的内容,——虽然那些恶炒出来的明星,连本行的事情也未必有什么心得;但要相信他们对于药品、医疗方面的宣传,那只能怪自己糊涂。影视明星不是医生或药物学家,于医药能懂得什么?如果真的懂医,他也许早就去做医生了。且不说他们常常扮演“医托”的角色,即使真是服用某药、某一保健食品或试用某一医疗器材而确有成效,那也只是个例,科学上是不能以个例来定论的。明星大腕,虽然名气很大,但其肌体却并不因其名气就能涵盖群体。
鲁迅有一篇题为“名人和名言”的杂文,就是论述此种现象的。他说:“社会上崇敬名人,于是以为名人的话就是名言,却忘记了他之所以得名是那一种学问或事业。名人被崇奉所诱惑,也忘记了自己之所以得名是那一种学问或事业,渐以为一切无不胜人,无所不谈,于是乎就悖起来了。其实,专门家除了他的专长之外,许多见识是往往不及博识家及常识者的。”这里将名人和名言的联系和区别,说得非常清楚。如果我们认清了这一点,就可以走出因崇拜名人而盲目听信的误区。但对于名人之无所不谈的原因,此处却是说得忠厚了一些。也许他当时所论对象,还仅限于越位发表学术意见的学者名流之故,而今之影视明星,却早已不仅是被崇奉所诱惑,而且还要借崇奉起来的名气去诱惑别人,来为自己谋利了。
名人崇拜现象,世界各国都有,而中国尤为突出。这与我国长期停滞在封建专制社会,以权力、地位和名气来评定是非,而缺乏理性思辨有关。我们过去讨论问题,往往不是从分析事实、辨明道理入手,而是引用某一权威的意见来作定论,有时还要以势压人,给对方扣帽子。天长日久,人们渐渐地失却了理性思辨能力,习惯于以名人权威的意见为意见。这种状态为商家所利用,就雇用一批大牌明星来大做广告,而明星们也就利用自己的名气,在做广告中大赚其钱,受害者自然是盲目相信明星的消费者。而这大把的广告费,当然也要分摊到消费者身上,这就等于让消费者自己出钱请人来欺骗自己,真是冤哉枉也。
在我国现代历史上,有过两次破除迷信的思想解放运动:一是上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对于孔子的迷信,跳出“子曰诗云”的论证思路,把一切事物都放在理性的审判台上来辨别其真伪是非;另一次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它反对了对于“两个凡是”的盲目服从,强调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虽然这两次思想解放运动的冲击力很大,历史影响深远,但是,长期形成的习惯势力和思维定势,却不是轻易能够根除的,何况历史的道路本来就不是笔直的。因此,要清除对名人的盲目崇拜思想,提高理性思辨能力,还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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