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进行的烟花爆竹“禁改限”二审中,草案修改稿出现了八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法规名称
“条例”建议改为“规定”
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草案内容仅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这一事项做了专项规定,而且法规结构不分章节,这项法规的名称改为“规定”为宜。因此,建议将法规名称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变化二: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主管环卫部门“善后”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的内容。对于市民和一些委员提出的放完烟花爆竹后的垃圾碎屑归谁清理问题,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中增加主管环境卫生工作的“市政管理”部门,同时增加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内容。
变化三:花炮品种
劣质烟花爆竹严禁上市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市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燃放。”
变化四:禁放地点
幼儿园、养老院被增补为禁放区
一审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交通枢纽等地点周边禁止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综合委员、代表和市民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幼儿园、敬老院也纳入到全年禁放区里,草案中的“医院”也修改为“医疗机构”。同时还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变化五:燃放时间
春节放鞭炮缩短一天
草案第十条规定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综合各方意见,这条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变化六:未成年人放鞭炮
孩子放花炮要有大人陪
修改稿中增加一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变化七:烟花爆竹销售
卖花炮要挂经营许可证
为便于市民监督和识别,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变化八:违法处罚
个人违规罚款最高增至500元
修改稿提高了罚款额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搜狗(www.sogou.com)搜索:“禁改限 草案”,共找到768
个相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