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雪 范颖华报道
昨天,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多个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新的管理办法将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示一个月,市民可通过传真64409557或发邮件至fp9907@sina.com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新办法计划于年内出台。
新管理办法规定,开户银行将由北京市建委等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业委会可自行在其中进行选择。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严格程序办理。
1999年1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须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直至每平方米累计金额达到36元为止,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
新办法指出,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此外,当维修资金闲置时,可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批准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及双方身份证明到区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为房屋拆迁,业主应到区县管理部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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