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健) 《南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下午,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该《细则》的制定实施,主要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标志着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新时期。《细则》依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与标准、审办程序、廉租住房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细则》规定,南京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量的货币补贴,由其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租金给予减免。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租金标准的住房。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市累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保障家庭达1630户,发放补贴902万元;享受租金核减家庭达7500余户,每年核减租金400余万元;为符合条件的被拆迁的346户家庭给予了实物配租,为缓解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细则》规定,凡新建廉租住房用地和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凡收购旧住房用于廉租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一律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为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今年7月28日,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收益等6条资金来源渠道,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以及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的支出。《细则》对住房困难的劳动模范家庭,在准入条件的收入和住房面积标准方面,降低了条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细则》坚持以人为本,明确提出劳教或劳改人员可作为家庭分摊人口,以此来保障这部分人员回归社会后实现“居者有其屋”。同时规定,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额度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根据《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同时,房产管理部门将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解读1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0元。每户每月最低补贴金额少于120元的,按120元补贴;一人无房户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8平方米)的1.5倍计算补贴金额,即每月240元。
实物配租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保障的标准:两人以下户(含)为40平方米左右,三人以上户为50平方米左右。
市级以上劳模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另行制定。劳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提出申请。
■解读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同,分别是: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应当符合民政部门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3)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2.申请租金减免的条件: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现承租公房租金核减。3.申请实物配租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3)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4)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总额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其拆迁补偿款必须全额划归相关部门单独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1)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2)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3)购买商品房迁入本市的;(4)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解读3
廉租住房保障申办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提示交验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住房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对采取租金核减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准予租金核减的,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市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准予实物配租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根据登记先后顺序,轮候供应。
■解读4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来源主要包括: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3.社会捐赠的资金;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租赁住房补贴能按时发放到位,保障对象可在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领取。
■解读5
廉租住房管理
1.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物业管理。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被拆迁户承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被拆迁户将拆迁补偿款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建立专户管理,房租和物业管理费从专户中支付。租赁关系终止时,进行专户结算。
2.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合同管理。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屋的房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格式合同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廉租住房建立动态管理调整机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2)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千套廉租住房将投入实物配租
我市将于今年10月8日开始,开通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渠道。届时,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轮候逐步解决。
据悉,我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建设储备1000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目前,房源已全部落实到位,分别配建在兴贤佳园一期、二期,景明佳园,银龙花园,百水芊城,恒盛嘉园,荷塘村等经济适用房小区中。其中,兴贤佳园一期、景明佳园、百水芊城、恒盛嘉园已建成完毕,主要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拆迁困难家庭。
为扩大廉租住房房源,市相关部门将设立专户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资金,并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捐赠住房,以解决廉租住房的来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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