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的案件可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
新快报讯 (记者 周继坚 通讯员 张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下发《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劳动仲裁时效可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省内各级机构将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其中3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争取在15日内结案。
《意见》要求劳动仲裁机构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对简单案件实行当庭裁决,对普通案件保证在60日内结案,对3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争取在15日内结案,实现快速结案;通过对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的案件实行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确保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其他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对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时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劳动者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
《意见》还规定,劳动者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应当减免其仲裁费;对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免收当事人仲裁费。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对劳动者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法规规定,在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争议的仲裁申请中,所提请求标准低于实际应得标准或请求数额不足的,也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裁决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有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