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解读《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本报讯(记者王姝通讯员韩金星)昨日,就9日人大通过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与此前的《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即北京市政府33号令)相比,新规定扩大了安全许可的范围,明确了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场所提供者的安全职责,以及公安、安全生产、消防、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并首次要求主办方应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据介绍,在33号令基础上,新规定有八大突破。
其中,风险评估规定、安检规定都是应对大型活动发展趋势,采取的新应对措施。新规定加大了罚责力度,并制定了强行带离现场等强制措施。
解读1
罚款额度翻三番
对于违反规定的主办者、场所提供者,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000元至30000元,增加为10000元至10万元。同时规定,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如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解读2
事先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活动主办方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活动安全负全责。新规定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有主办者、协办者和承办者的活动,需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和任务。在活动主办方的第一安全责任外,确定了公安机关的监管职责、其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
治安总队负责人表示,新规定首次提出,主办方应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提交许可机关。
解读3
必须设立安全缓进通道
今后,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需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检设备、设施。凡不具备安检硬件设施、设备的场地,不准举办大型活动。
治安总队表示,警方将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组织受过正规培训的专业人员,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展开安检,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自觉接受安检。
解读4
日常演出不属大型活动
与33号令相比,今后对大型活动的认定将有所区别,新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为“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在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院校内举办的日常演出、会议论坛等活动,不在《条例》管理范围之内。
此外,新规定安全许可的范围较33号令也有所扩大,新规定要求,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上报有关部门。此前的人数要求为“室内公共场所500人,室外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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