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该片DVD影碟外包装封面。
信报讯(记者彭信琼)电影《恰同学少年》名誉权案有了终审结果,导演赵彦国获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这是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的。
曾入围瑞典斯德哥尔摩电影节的国产影片《恰同学少年》,却被包装成“情欲电影”在DVD市场销售。2004年2月23日,赵彦国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系电影《恰同学少年》的编剧、导演、主演,由北京春秋院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东广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发行的该片DVD外包装将《恰同学少年》描绘成一部色情电影,对其公众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上述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查明,《恰同学少年》系表现当代青年的生活、艺术追求的影片,内容健康。赵彦国系该影片的编剧、导演、主演,影片于2002年3月拍摄完毕,并于当年11月入围瑞典斯德哥尔摩电影节。2003年6月,春秋院线公司获得该影片在中国内地的音像版权。随后,春秋院线公司与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合作制造、发行该影片的DVD影碟。该DVD影碟外包装封面使用一男一女激情接吻照片,并注有“情感争议片《少女心》改编”、“情欲电影,封禁三年,重现银幕”等文字,包装封底为裸女照片。
一中院认为,春秋院线公司与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轩文化公司采用了与剧情不符的照片及文字介绍,使人们对该影片产生误解,造成对该影片的编剧、导演、主演的社会评价产生不良影响的后果。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春秋院线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东广轩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发售使用诉争包装的《恰同学少年》影碟,在《北京晚报》刊登向赵彦国的公开赔礼道歉声明,赔偿赵彦国精神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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